一財社論:退市不是避風港

常態化退市格局正在加速成型。

6月5日,退市園城等三隻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不出意外,退市股一開盤就暴跌,其中退市園城當日暴跌96.44%,成爲A股史上單日跌幅最大的股票。

應退盡退正成爲新“國九條”的一個重要標識,今年截至目前已有11家公司完成退市或正式進入退市流程,24家公司鎖定退市。按最新財務和交易性退市指標測算,目前至少有97家滿足退市標準,合計規模接近2800億元,佔A股主板市場規模的0.39%左右。

資本市場實施退市新政三年多以來,強制退市數據已超改革前退市數量的總和,其中2023年A股共有47家公司退市,強制退市的44家,反映近年來A股退市出清速度有所加快。鑑於目前直觀統計符合退市條件的上市公司至少97家,市場自律他律趨嚴後,應會有很多上市公司滿足強制退市條件,不難預期A股正進入加速出清的尖峰時刻。

這在國際資本市場已經見怪不怪了。以印度爲例,孟買證交所就表現出“大進大出”的市場格局,如2004年該市場退市上市公司多達974家,2017年到2018年出現退市公司數顯著高於IPO數,兩者相抵上市公司數淨減少550家等現象。市場的大浪淘沙也讓印度股市足夠活躍,給投資者提供足夠賺錢效應和給予投資者足夠尊重和選擇自由。

當然,退市只是市場新陳代謝的一種出清方式,既然是市場出清就應將各方的責權利關係都有效出清,維護市場秩序的公平正義,而非簡單地一退了之。

這實際是對市場各方最起碼的尊重,尤其是對投資者。投資者對市場的信賴是市場的存續之基,這就需要資本市場從體制機制上爲投資者提供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投資者合法權益必須得到有效保護和尊重。

國內資本市場開設三十多年來,數百家上市公司被迫退市,退市被看作是對已上市公司最大懲罰,而因加害者的違法違規行爲導致的投資者合法利益遭遇損失,卻並不總能及時補償到位,任這種情況發生是不正常的。

以新近一些上市公司爲例,ST億利的39億元存款幾乎一夜間變成次級貸款,大量資金長期被大股東佔用,*ST美尚上市時就開始財務造假,*ST新紡涉嫌虛增、虛減營業收入等行爲,導致2016年至2022年連續七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等。仔細研析,諸多“披星戴帽”的上市公司,少有不涉嫌財務造假、違規信息披露的。

這些因爲財務造假、違規信披等觸發強制退市,及其他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上市公司,都給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帶來實質性損害,服務這些公司的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也事實上侵害着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必須讓這些上市公司實控人、大股東,及券商、會計師所和律所等中介機構擔負起相應的責任,賠償投資者損失,並通過集體訴訟讓其付出慘痛代價,才能真正有效發揮退市的功能和意義,否則對造假者和侵權者來說,退市只是一種獲利了結和不當得利的落袋爲安,是逃避責任和義務的避風港。

當前中國資本市場太需要一件件以儆效尤的案例,用具體行動推動市場跨越式進步,以更多的中國安然/安達信事件爲中國資本市場樹立墓誌銘,才能讓中國資本市場真正“長牙帶刺”。

制度尚不夠完備,實踐尚不足以作投資者參照。具體而言,對於財務造假、違規信披等違法違規等行爲,通過常規的加大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進行“一追到底”等,是必須的,但也是遠遠不夠的,關鍵還是要依法行權,通過更高層次的立法進行進一步的放手和放權,爲投資者直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更多低成本的維權渠道,如通過修改《證券法》等完善和強化辯方舉證制度,讓上市公司、券商、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舉證投資者對其提出的質疑,以降低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成本。

同時,對非正常和非自願退市的上市公司,可探索一項機制,那就是退市的上市公司實控人、大股東、關聯方、輔導的券商、律所和會計師事務所,需舉證其無過錯,並設定一定期限,要求這些機構對退市公司上市存續過程中的行爲做出對應的擔任承諾,強化這些機構在可追溯期內的可追溯責任等。

爲此,中國資本市場要真正以敬畏和尊重投資者作爲立市之基,還必須修改《證券法》等,以完善中國式集體訴訟制度(代表人訴訟制度)等,讓普通投資者有權主動發起集體訴訟,摒棄投資者集體訴訟權必須被代理、無法直接行使的制度和機制設計,從而與註冊制等相映成趣、相互助推,對造假者、侵權者形成真正現實的威懾。

落紅不是無情物,化作春泥更護花。責權利嚴格出清的退市,不是一退了之,而是通過嚴格落實各方權責,讓無辜受損者得到應有的損失補償,讓造假者和幫兇基於責任大小承擔對等責任;這需監管部門的強制力,更需權力放手拓展而出的權利自律自治空間。唯有如此,退市才能化作春泥呵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