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虛假廣告屬於詐騙嗎?與詐騙罪有什麼分別?

著名小說家德萊塞曾在小說創作中寫過這樣一句話:“誠實是人生的命脈,是一切價值的根基。”爲人處世,如果不講誠信,這無異於在大海中航行卻沒有一個優秀的舵手,即便這個船製造得如何精巧,功能如何俱全,最終還是與廢銅爛鐵沒什麼分別。

公司的發展同樣也需要誠信,雖然通過媒體能夠將公司的品牌打出去,利用廣告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但如果不講誠信,欺騙消費者的信任,雖然一開始通過虛假廣告吸引諸多客流,但時間一久,遭受欺騙的消費者自然就不會再選擇這家公司了。

大多數廣告中都會顯示這樣一串字:“圖片僅供參考,請以實物爲準。”很多時候客戶在拿到實際的商品時,都會發現實物與廣告上的圖片總是會存在些許差別,甚至有些差別還相當大,這不禁讓這些客戶感覺受到了欺騙。

或許會有人提出疑問,虛假廣告屬於詐騙嗎?它與詐騙罪又有何異同呢?需要注意的是,虛假廣告與詐騙是分屬於不同的兩個罪名,那麼其在法律上的定義以及處罰的角度也是有所差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爲。

而法律對詐騙罪的定義則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欺騙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雖然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在行爲方式上都有欺騙的行爲,都是對事實進行虛構,但兩者之間的程度卻並不相同,兩者之間還是存在着界限的:

首先是兩者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虛假廣告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商品經濟廣告。也就是很多廣告主體爲了達到宣傳品牌以及引流的目的,從而進行的公開宣傳活動。比如在電視中所看到的一些具有欺騙性的視頻廣告,或者是平常在街上所看到的關於該商品的海報等信息。

可詐騙罪卻是直接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以非法的渠道佔有佔有他人的財產,從而獲得行爲人積極錢財的增加。比如甲非法佔有了乙的財產,使得乙並付出了行爲人所期望的財產處分,並致使甲積極財產的增多,或者是債務的減少。

其次是客觀方面不同

虛假廣告罪表現爲違反國家管理法規,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只要是對商品以及服務方面沒有如實廣而告之的,都是屬於帶有欺詐內容的宣傳,其中最常見的手段包括:利用社會知名人士行騙、掛靠知名企業及有關單位行騙等方式。

像現在很多商品都會請明星代言,就是借用了明星效應從而將自己的商品品牌打出去,以此來吸引客戶。一般是爲了掩蓋商品實際信息,或者是對商品作誇張宣傳,存在着虛假的不真實的內容。比如老年人愛看的保健品廣告,就是過於誇大或者是胡亂吹捧,能包治百病,但實則只不過是普通的保健品,從而以此來提高價格,吸引他們來購買商品。

詐騙罪則是採用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欺騙行爲的內容是使對方產生錯誤認知並做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也就是受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從而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是行爲人欺騙他人直接放棄財產,都是屬於詐騙罪。

比如像現在特別流行的電話詐騙,很多人就假冒熟人身份通過與好友聊天的時候,以一些理由讓受害人往指定賬戶匯款或者轉賬。受害人信以爲真,於是便未經其他方式覈實下就直接按照對方要求進行匯款,從而上當受騙。這一完全是通過欺騙行爲而獲得的錢財,就是屬於詐騙罪。

最後是犯罪主體的不同

虛假廣告罪的犯罪主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也就是說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這一類人構成,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涉嫌虛假廣告罪。但詐騙罪則不一樣,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故意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爲人,都可以構成詐騙罪。

兩者既然存在着界限,虛假廣告罪的程度相對於詐騙罪來說要輕一些,那麼兩者之間的判刑自然也會有所差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而詐騙罪最少也要獲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其實虛假廣告罪不屬於詐騙罪,還有一個最關鍵的一個原因就是,虛假廣告罪之間還是存在着“物物交換”,受害人用錢獲得當初想要的商品,而詐騙罪則是完全的欺騙行爲,使得受害人竹籃打水一場空。

池裡的魚多了,飼料自然就少了。可整個魚潭就這麼大,想要發展壯大就一定要費盡心思地去提升自己的能力,在如此激烈的競爭下,自然就會有些公司對自己的商品做一些虛假處理,那麼這就需要我們仔細看待並慎重考慮,切不可因爲對方一時對商品的誇張稱讚,從而花了這些冤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