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離婚訴訟中,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君當爲磐石,妾當作蒲葦;蒲葦韌如絲,磐石無轉移”。完美無瑕的夫妻感情世上罕見,能夠攜手到老的愛人令人豔羨。
在戀愛雙方相處中,因成長環境不同,造就不同的性格特點與思想三觀。若事先沒有深入瞭解,相戀過後的便徑直走向婚禮殿堂,其後續生活上的矛盾在所難免。部分人相互包容,互相諒解,成就一段佳話;還有部分人難以忍受,彼此指責,選擇分離。
那麼,法律上對於夫妻一方單獨向法院提出的離婚訴求,該如何認定二人“感情確已破裂”?
案例
經媒人介紹,張先生與田女士相互結識。在聊天過程中,張先生的風趣幽默得到了田女士的好感,且張先生也對溫柔體貼的田女士很是喜歡。在相處一段時間後,二人正是確立了戀愛關係。在此期間,張先生與田女士彼此都有了一定了解,在兩家商議過後,二人於1995年5月7日登記結婚。
在婚後一年,田女士生下二人的孩子小張。雖然在婚後二人因爲生活上的瑣事頻繁發生爭吵,但雙方都沒有想過分開。直至小張成年後,田女士與張先生之間的感情也隨着時間的流逝愈加寡淡,兩人在爭吵中甚至爆發過肢體衝突,發生矛盾的次數也越來越多。
此後小張大學畢業,成婚生子,田女士便隨其離開,來到城區幫助小張帶孩子,和張先生並不居住在一起。雖然聚少離多,但是張先生與田女士的感情矛盾並未因此而化解,在張先生時不時來到城區協助帶孩時,仍然會與田女士產生衝突。
在確認自己對田女士早已沒有原先的愛戀後,張先生本想與田女士協議離婚,但因雙方孩子共同生活26年,相互熟悉,爲了家庭圓滿,田女士不同意張先生的要求。
2020年10月12日,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與田女士離婚。在同年10月18日時,法院做出不同意離婚的判決。就在2021年6月,張先生再次提出申請,法院仍然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直接前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人民法院應當先予調解,在確定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魂。
這其中,確定感情破裂是判定離婚的法定必要條件,它代表着夫妻感情裂縫已經達到了完全不可挽回的地步,再無和好的可能。
現今法院可以認定其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爲: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或者虐待、遺棄的;3、另一方有賭博、吸毒的惡習且屢教不改;4、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時間達到2年;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時,倘若夫妻一方已構成失蹤,另一方以此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應當准予。
在法院判定感情是否破裂時,會綜合考量雙方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與當前關係現狀。張先生與田女士在結婚前對彼此都有了解,且婚後共同撫養孩子長大成人。這期間雖然有感情衝突和生活矛盾,但二人最終仍選擇相互扶持,沒有決意分開。
在共同生活26年後,可以推定張先生與田女士相互熟知,生活習慣也能夠相互適應。雖然爲照看孩子田女士與張先生分開居住,但張先生也會時不時來到城區協助田女士一同照看。就二人行爲上而言,不能夠認定其感情再無修復的可能,也無法推測出其婚姻走到無可挽回的地步。
在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幾種情形中,重婚罪主要指兩個方面:一是已經與原任配偶結婚登記後又與他人結婚,或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二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選擇與其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本案中,田女士在前往城區之前並未做出背叛感情之事,顯然不符合第一種情形。
同時,田女士並沒有賭博、吸毒且不聽家人勸說,固持己見的行爲。在照顧雙方孩子成長時,田女士盡心盡力,沒有惡意虐待、毆打孩子的行爲,盡到了自己的撫養義務,維護了小張成長時的身心健康。
此外,從小張將自己孩子交由母親協助照料也可推定出其認可田女士的撫養方式。不符合法定感情破裂的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
因爲田女士與張先生分居的原因是緩解子女的壓力,且其時間未達到2年,同樣無法認定其屬於感情破裂的第四種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而自2020年10月法院未支持張先生的訴求後,在2021年6月張先生繼續提起訴訟,沒有達到規定的期限,因此不予判決。
在我國,穩定持續的家庭關係利於維繫社會穩定。在婚姻法律關係中,我國更偏向於調解夫妻感情,修復二人情感,維持家庭和諧。
結語
婚姻的穩定無法靠個人孤軍奮戰,而需要相互之間彼此扶持,共同努力。在選擇與意中人踏入婚姻殿堂時,應做到熟知其脾性,瞭解其習慣,確認自己可以接受。一旦發生無可挽回的情形,應事先翻閱法律規定,合理請求判定自己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