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草莓李明璁 非首謀判無罪

李明璁人在英國訪問,委由律師郭怡青發表聲明指出,這場長達5年的司法戰役,在他心中一直都有堅定不移的答案「當然無罪」,他希望讓本案成爲最後一個遭受集遊惡法迫害的句點。

承審法官陳思帆認爲,集遊法部分條文對於未經申請的和平集會,讓主管機關強行解散,悖於國際人權法,宣佈停止審判,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獲准。

大法官會議因此作成718號解釋,認定集遊法第9條第1項但書、第12條第2項規定,「遇緊急事故必須即刻集會遊行者,須事先申請且等待主管機關24小時內決定許可與否」,是集會自由的不必要限制,有違比例原則,應自104年1月1日起失效。

北院在釋憲後更審,合議庭認定李明璁的集會屬「偶發性、急迫性」,不適用集遊法事先申請規定,而李在現場拿提醒學生小心安全,無法認定是「首謀」,判李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