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贍養費變容易 法界贊同

行政院會預計20日通過《民法》親屬篇、《民法親屬篇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放寬離婚條件,未來只要夫妻在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增修「贍養費」規定。(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會預計20日通過《民法》親屬篇、《民法親屬篇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放寬離婚條件,未來只要夫妻在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增修「贍養費」規定,修法完成後還可溯及既往,且贍養費的請求,不因離婚型態爲協議離婚、裁判離婚或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而有所不同,也無關當事人有無過失責任,法界人士深感贊同。

律師丁昱仁表示,5年內有3年時間沒有同居,代表婚姻有嚴重破綻,婚姻如果美滿怎麼會不住在一起?現在世界離婚潮流多采「破綻主義」,只看婚姻是否已生破綻,不問破綻是哪方造成。當然這是立法政策問題,也許有人爲一己之私想離婚故意長期不同居,如果愛已不存在,人家沒有要和你繼續生活,以法律當作懲罰、死纏爛打有什麼用?

就算全部都是對方的錯,但是5年內有3年時間沒有同居,事實上就沒有繼續共同生活,法律不能強求愛情,也不能作爲報復工具。所以,現在修法傾向只要長期不能共同生活而不管是誰的錯都可以離婚,這是很好的。

贍養費部分,目前的法律是規定離婚沒有過失的那一方,在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才能請求贍養費,要件非常嚴格,所以實務上能判決支付贍養費者十分罕見。

因爲只要有工作能力及有積蓄、財產,就會被認爲並不會陷於生活困難,而且必須離婚是無過失,但現在離婚大部分都是雙方都有過失,只是誰的過失比較重而已,要完全無過失非常少見。所以贍養費衡量標準或是再婚不得請求贍養費,修改固然立意良善,實際上是否能發揮作用,還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