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六部門發佈供應鏈金融新規:杜絕信息中介異化爲信用中介 促進核心企業及時支付賬款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唐婧 北京報道
2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消息稱,爲強化供應鏈金融業務規範管理,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總局、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關於規範供應鏈金融業務引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通知》明確要求促進供應鏈核心企業及時支付賬款。供應鏈核心企業應遵守《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保障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合理共擔供應鏈融資成本,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或不當增加中小企業應收賬款,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各類非現金支付方式和利用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本次《通知》的起草背景是,近年來,隨着供應鏈金融加快發展,一些金融機構、供應鏈核心企業和第三方公司等,通過搭建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爲各類供應鏈金融活動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撐。其中,部分供應鏈核心企業通過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開立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用於供應鏈上企業應收賬款確權、結轉和融資,受到供應鏈企業歡迎,在提升中小企業收款保障及融資可得性、促進供應鏈金融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潛藏一些問題和風險,如相關業務開展情況處於監管盲區、核心企業存在信用過度擴張風險、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缺乏必要的設立標準和管理規範等。
爲此,《通知》提出了三方面21條內容,一是規範發展供應鏈金融業務,促進供應鏈上下游互利共贏發展,二是規範商業銀行供應鏈金融管理、有效防範業務風險,三是明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規範管理基本框架。
《通知》強調,堅持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本職定位。運營、管理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的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要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自律的原則,做好“四流合一”等供應鏈信息歸集、整合等信息服務工作,切實維護供應鏈金融各參與主體合法權益。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迴歸信息服務本源,未依法獲得許可不得開展支付結算、融資擔保或貸款保理等金融業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杜絕信息中介異化爲信用中介,從事企業徵信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徵信機構備案。
《通知》還鼓勵發展多樣化的供應鏈金融模式。鼓勵商業銀行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更多采取直接服務方式觸達供應鏈企業,提升應收賬款融資服務質效,積極探索供應鏈脫核模式,利用供應鏈“數據信用”和“物的信用”,支持供應鏈上中小企業開展信用貸款及訂單貸款、存貨貸款、倉單質押貸款等動產和權利質押融資業務。
《通知》亦鼓勵商業銀行完善供應鏈票據業務管理制度、優化業務流程和系統功能,推動供應鏈票據擴大應用。研究推動經營主體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通過市場化、法治化方式試點供應鏈票據有限追索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序開展供應鏈票據資產證券化試點,拓寬票據融資渠道。
《通知》還對商業銀行如何規範供應鏈金融管理、有效防範業務風險明確提出了四點要求:
一要完善供應鏈金融信用風險管理,嚴格控制核心企業風險敞口,嚴防對核心企業多頭授信、過度授信以及利用供應鏈金融業務加劇上下游賬款拖欠;
二要嚴格履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授信管理、貸款資金監測等主體責任,不得將關鍵管理環節外包;
三要規範供應鏈金融業務合作管理,定期評估合作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情況等,對於存在違法違規歸集資金、提供虛假客戶資料或數據信息等情況的,應限制或拒絕合作;
四要強化供應鏈金融信息數據管理,完整獲取身份驗證、貸前調查、風險評估和貸後管理所需信息數據,加強對借款人信息的保護。
針對如何明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規範管理基本框架,《通知》提出了以下六點要求,防範業務風險依然是貫穿全局的關鍵詞。
一是強化貿易背景真實性管理。《通知》要求,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開立、轉讓應具備真實貿易背景。商業銀行開展相關融資業務應嚴格審覈貿易背景材料,有效識別和防範套取銀行資金和無貿易背景的資金交易行爲。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對憑證轉讓層級、筆數進行合理管控,對異常的拆分轉讓行爲及時進行風險覈查和提示報告。
二是加強中小企業賬款及時支付。爲加強中小企業付款保障,防止利用應收賬款拉長賬期,《通知》要求,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付款期限原則上應在6 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1年。付款期限超過 6 個月的,商業銀行應對賬期合理性和行業結算慣例加強審查,審慎開展融資業務。
三是有效防範核心企業信用風險。《通知》要求,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融資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進行擔保登記。應收賬款債務人到期未按約定付款,或存在發行債券違約、承兌票據持續逾期等情形的,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應及時停止爲其新開立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服務。建立有關業務信息歸集、查詢、風險監測等機制,便於各方有效掌握識別核心企業風險情況。
四是強化清結算業務資金安全。《通知》提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資金清結算應通過商業銀行等具備相關業務資質的機構開展,不得以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自身賬戶作爲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的資金結算賬戶,不得佔用、挪用相關資金。商業銀行要採取必要措施覈驗資金清分信息,並根據應收賬款電子憑證開立人的支付指令或授權劃轉資金。
五是建立多層次風險監測及管理體系。《通知》提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依照通知及法定職責,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實施監督管理,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政策協同和信息共享,指導有關供應鏈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即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對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和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開展自律管理;指導上海票據交易所組織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信息歸集,開展統計監測分析。
六是保障市場機構平穩過渡。《通知》提出,關於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的相關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設置兩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各參與主體應積極做好業務整改;過渡期後,各參與主體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強業務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