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道歉文被識破「帶風向3招」 專家:完全演給觀衆看

炎亞綸。(圖/中時資料照)

臺灣近期盛行#Me Too運動,不少形象良好的公衆人物都跌下神壇,昨(20日)風波燒到男星炎亞綸,被抖音男神耀樂指控硬上還偷拍不雅片,對此炎亞綸髮長文道歉。身爲專業講師的陳睨,今(21日)凌晨整理炎亞綸的道歉文設立3個帶風向的設定,並授權給《中時新聞網》轉載。

陳睨表示,耀樂明明就在文中明確表達受害時僅16歲,還是未成年的學生,但炎亞綸第一段就在避重就輕,直接定位「因爲我是戀愛腦」以及「在感情上我有很多的偏差、扭曲的作法」,淡化當時32歲炎亞綸主動追16歲耀樂並涉嫌違法性交。此外,炎亞綸還提到曾爲耀樂付房租、機票錢,分手後也保持聯絡,引導讀者聯想兩人的互動是友善的,這場爭議只是感情糾紛,「這就是直接地帶起風向,使觀衆容易討論這個受害者夠不夠格做出現在受害的位置上。」

陳睨指出,炎亞綸企圖淡化自身的犯罪行爲,把自己營造成最大的受害者。(圖/粘耿豪攝影)

陳睨進一步分析,炎亞綸的第二個設定爲「忽略受害者很明確地說過自己不接受拍攝的事實」,且炎亞綸把重點放在自己盡力請律師下架影片、本身心神遭受影響,講得自己好像纔是最大的受害者,隻字未提耀樂的痛苦以及自己要負擔的責任。

陳睨再點出炎亞綸的第三層設定非常巧妙,是在結尾放上「如果你願意的話,我願意再當面跟你道歉」的專屬性說法;陳睨進一步分析,若是寫給觀衆和粉絲,根本不需要加這句話,「徹頭徹尾,這篇疑似寫給受害者的文字,完全是炎亞綸在假想的受害者面前演戲給萬千觀衆看,這個時候他雖然要跟對手互動,但更重要的永遠是觀衆的目光。」

最後,陳睨總結表示炎亞綸非常懂得公關危機處理,透過認小錯引導粉絲接受「感覺重生的炎亞綸」甚至產生同情心。陳睨補充,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爲屬於《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爲性交猥褻罪」管理範疇,拍攝未成年人的性愛影片則是歸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裡。後者爲非告訴乃論的罪責,也就是得知這個消息後檢察官就可以開始調查,讓事件進入司法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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