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江門:探索破產管理人推薦選任機制

本報訊 近日,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在破產案件中推薦破產管理人的工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旨在完善破產管理人選任機制,探索建立以推薦方式選任破產管理人的新模式,鼓勵債權人、債務人通過推薦管理人的方式積極參與破產程序,降低破產成本、提高破產案件審理效率、加快盤活市場閒置資產。

《指南》對推薦管理人應當遵循的原則、適用範圍、推薦主體和條件,推薦管理人的方式、程序以及推薦各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作出規定。明確債權人、債務人可參與推薦破產管理人,對於債權債務關係明確、數額基本清楚的破產案件,主要債權人可以單獨向法院推薦管理人或者臨時管理人;對於預重整、破產重整、破產和解案件,債務人可經主要債權人同意後,向法院推薦管理人或者臨時管理人。推薦人應在提出破產申請至召開聽證會前提出推薦人選,預重整的應在法院決定對債務人預重整前提出。

《指南》明確,對於接受推薦的管理人,法院將召開聽證會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機構資質、已辦同類案件業績情況、是否與破產案件具有利害關係等,確保管理人能夠依法忠實履職、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古慧琳)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