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法有望年內出臺 三審稿繼續完善托幼一體化服務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峰 北京報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將於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舉行。本次常委會將審議學前教育法草案。
這將是學前教育法草案第三次進行審議,按照慣例,如果順利,學前教育法有望出臺。
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發言人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主任黃海華介紹,根據各方面意見,學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學前教育保障機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二是,增加鼓勵開發推廣學前教育相關作品、產品、研究成果的規定。
三是,增加保護學前兒童隱私信息等合法權益的規定。
四是,完善幼兒園教職工管理相關規定。
五是,強化對幼兒園食品安全和周邊治安的監管。
六是,支持幼兒園發展托幼一體化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隨着學前教育法草案的審議,托幼一體越來越受到重視。草案一次審議稿沒有對托幼一體化服務做出規定,二次審議稿增加了原則性規定,三次審議稿或將再次增加相關規定。
托幼一體逐漸被採納
學前教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82條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託班,招收二週歲以上三週歲以下的兒童,提供托育服務。幼兒園提供托育服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在學前教育法立法之初,由於學前教育與托育分屬不同的主管部門,草案並不重視托幼一體化服務,沒有規定相關內容。
但由於新生人口形勢嚴峻,托育建設不達預期,托幼一體化被認爲能夠較快補足托育建設短板,而日益受到重視。
今年9月,《國務院關於推進托育服務工作情況的報告》(下稱《報告》)指出,多地調查顯示,超過三成的3歲以下嬰幼兒家庭有送託需求,受行業發展階段及服務價格等多種因素影響,目前全國實際入托率僅爲7.86%,現有託位缺口較大。
《報告》還指出,一些省份對千人口託位數指標進行分解時,只考慮指標是否容易完成,未充分考慮人口分佈、家庭需求等實際情況,出現了“需要的建不成,建成的用不上”資源錯配現象,託位供給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不管是解決託位“需要的建不成”問題,還是解決“建成的用不上”問題,數量衆多、佈局成熟的幼兒園都可以做出重要貢獻。
《報告》指出,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招收2—3歲幼兒,提供托育服務。
今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再次提出,大力發展托幼一體服務,優化托育服務精準供給。
對於幼兒園來說,招收託班已成爲應對生源緊張的重要手段。
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因適齡幼兒減少,幼兒園關停將不可避免。但如果以此爲契機,提高幼兒園建設標準,推進“小園小班”建設,提高師幼比,並推進托幼一體化,把托育納入幼兒園,將有助於拓展和優化現有學前教育資源的配置。
如何支持托幼一體
對於三次審議稿將如何修改,以支持幼兒園發展托幼一體化服務,實際上,在草案第二次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就提出了多項建議。
其中,建議突出體現在放寬託班年齡限制方面。現實中,有的幼兒園託班招生已經下探到二週歲以下,比如有的醫院幼兒園中最小的兒童不足一週歲。
因此,分組審議時有的委員指出,二次審議稿第82條“招收二週歲以上至三週歲以下兒童”容易導致“一刀切”,讓有的幼兒園不得不勸退一些不足二週歲兒童。
多位委員建議,刪除二次審議稿中的“二週歲以上”,修改爲“招收三週歲以下兒童”。
此外,草案二次審議稿第2條還規定,本法所稱學前教育,是指由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週歲到入小學前的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有的委員建議,把0—6歲的學前兒童都納入學前教育法中,堅持托幼一體化發展思路,在幼兒園開設託班,一體規劃、一體實施、一體保障,構建普惠多元的學前教育托育公共服務發展法治體系。
支持托幼一體化服務,需要實實在在的政策。
有的委員建議,增加“對幼兒園開設託班的,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支持”的內容。
有的委員建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手段,以公辦幼兒園開設託班、舊園騰挪改建、民辦園購買學位等方式,積極拓展托幼一體化資源,並且明確托育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確保托幼一體化的嚴謹性和操作性。
堅持公益普惠基本原則
學前教育法草案對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作了哪些規定?
黃海華介紹,學前教育法草案堅持公益普惠的基本原則,對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作了具體規定:
一是,強調發展學前教育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爲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
二是,明確公辦園與普惠性民辦園爲普惠性幼兒園,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
三是,明確普惠性民辦園受政府扶持,收費按照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認定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制定。
四是,在幼兒園佈局規劃中合理確定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將普惠性幼兒園建設納入城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並依法以劃撥等方式供地。
五是,新建居住區等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幼兒園,並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於舉辦普惠性幼兒園。
六是,要求政府科學覈定普惠性幼兒園辦園成本,統籌制定財政補助和收費政策,制定並落實相關補助標準。
七是,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爲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等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提供資助。
八是,對未落實本法有關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相關要求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近年來,各地加大學前教育財政投入力度,學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預算教育經費增幅領先於其他各級教育。
但目前,一些地方財政壓力較大,學前教育經費保障存在一定困難。
對此,2023年7月教育部等三部門《關於實施新時代基礎教育擴優提質行動計劃的意見》明確要求,各地公辦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原則上應於2024年達到600元/年·人,個別確有困難的地方可延至2025年。有條件的地方可進一步提高,目前標準高於600元的地方不得下調。落實普惠性民辦園補助標準。
保障學前兒童權益
本次提交審議的學前教育法草案,對於學前兒童的權益保障,有哪些值得關注的規定?
黃海華介紹,學前教育法草案設有“學前兒童”專章,結合學前教育的特點,就學前兒童權益保護作了專門規定:
一是,明確學前兒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
二是,強調對學前兒童人格尊嚴要予以尊重。
三是,加強學前兒童入園保障方面的規定,推動適齡兒童方便就近接受學前教育;對因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學前兒童予以特殊照顧;普惠性幼兒園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幼兒園生活的殘疾兒童入園,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相關評估和爭議解決工作。
四是,要求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提供適合學前兒童身心發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務,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學前兒童免費開放。
五是,保障學前兒童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要求幼兒園等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學前兒童個人信息,涉及學前兒童的新聞報道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
此外,草案還對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建立健全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等作出規定,依法保護學前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以及學前兒童在園期間的人身安全。
特殊需求兒童入園難是一個現實問題。“我們幼兒園曾經接收過患自閉症等精神障礙兒童,但遭到了同班其他家長的抵制,他們認爲這樣的特殊需求兒童情緒不穩定,容易傷害到自己的孩子。最終沒有協調成功,導致了退園。”北京市一家民辦幼兒園園長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有關部門如果能夠組織開展相關評估和爭議解決工作,對於幼兒園是莫大的支持和幫助。”這位民辦幼兒園園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