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博允3案應執行7月 性騷案只須繳罰金6萬

許博允性騷擾案僅需罰6萬元。(圖/中央社)

有「臺灣演藝之父」稱號的新象文教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6年前被控性騷擾翁姓女聲樂家,去年被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確定。由於許先前有2件前案,高檢署聲請定執行刑,高院裁定許應執行徒刑7月,可易科罰金21萬。但因許前2案合併執行爲5月,已執行完畢,因此許只須再執行2月,易科罰金6萬,性騷案即執行完畢。

臺北地檢署說,由於依法許博允可以提抗告,因此北檢執行科要等本案裁定確定後,再發出傳票通知許到案執行。據指出,估計檢方最快在春節過後纔會傳喚許到案執行。

判決指出,現年74歲的許博允2012年8月27日前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參觀排練,當晚與翁女等人先在餐廳聚餐,晚上10時,許和另2人搭翁女車子,轉往Pub續攤,坐在右前座的許藉帶路,多次撫摸開車的翁女手臂、肩膀、背部。

許到達Pub後,又多次用手碰觸翁女的手、手臂、背部,再趁翁女起身敬酒不及抗拒之際,親吻她臉頰,令翁女十分反感,覺得不舒服,提出告訴。

2016年7月,臺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許確涉及性騷擾,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許不服上訴,高院去年9月駁回許上訴,許被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確定。

高檢署因許博允在2006年、2009年間有2案被判刑確定,雖已執行完畢,但與之後的性騷擾案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去年向高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高院日前裁定許應執行徒刑7月,可易科罰金21萬。

北檢表示,許博允因3案合併執行徒刑7月,但因前2案執行刑爲5月,並已執行完畢,因此若本裁定確定,許只須再執行徒刑2月,也就是易科罰金6萬元,性騷案即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