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空轉一大圈 大陸人民依然適用國賠
陸委會發言人詹志宏。(圖/本報系資料照)
爲了不讓大陸人適用國賠,行政院最近發了一個函釋,說「大陸人民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但結果一點兒也沒有改變法律的規定:大陸人民還是適用國家賠償法!行政院這個函釋,語焉不詳又有違法嫌疑,目的似乎只是爲了宣傳兩國論,讓支持「一邊一國」的人爽一下。問題是,這些開心的人,恐怕都被詐騙了。
高雄地方法院在2021年7月的一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依法裁判「國家賠償法適用於大陸人民」,並且引用了法務部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亦爲中華民國人民」、「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與陸委會回函(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支持其見解,居然引起騷動。
但更有趣的,是這個案子直到今年2月,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維持原判(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但高等法院的判決,一字未提法務部函釋,也沒有提及「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完全僅就「設施有無瑕疵」以及「應賠償之額度」討論而已。可這個判決卻引起立委鄭運鵬就此嚴厲質詢司法院秘書長。這也是行政院趕緊作出新函釋,撇清說「大陸人不是國民」的緣由。
真要分析國籍法規定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爲中華民國國民,行政院恐怕是站不住腳的。然而,回到「大陸人是否適用國賠」的議題,根本不用討論那麼多。事實是:國家賠償法從來沒有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才能請求國家賠償」!從國家賠償法的條文來看,任何人因爲中華民國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違法行爲遭到侵害,或是公共設施的瑕疵而遭受損失,原則上都可以請求中華民國政府國家賠償。
而國家賠償法的法源,憲法第24條,規定的請求權人也是「人民」,而不是「國民」。唯一有限制的規定,是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外國人」要求償,必須採取「互惠原則」。所以,依法來看,本案根本不需要討論「大陸人民是否爲我國國民」,天經地義就該賠償。這可能也是二審法院判決,通篇不提「大陸人是否爲國民」這個爭議的原因。
在鄭運鵬質詢,行政院發新的函釋之前,法界對於在現行法下「大陸人是否適用國賠」基本上沒有什麼太大歧異。爲什麼呢?很簡單,因爲「大陸人民」並不是「外國人」!所以完全沒有排除的餘地。
所以正港獨派的「制憲基金會」就公開批評,認爲當時的陸委會其實就是「不願意說『中國人是外國人』」。其實,整個民進黨政府,到現在還是不願意說,不敢說「中國人是外國人」。法務部至今依然(正確地)表示,大陸人並非「外國人」。可見,函釋中所謂「大陸人不是國民」只是用來詐騙獨派民衆的。
退一步來說,就算大陸人民真是「外國人」,以後若有中國大陸人民在臺灣遭到國家公權力或公共設施侵害,恐怕還是要賠的。爲什麼?因爲國賠法第15條不是說外國人一律不賠,而是要依「互惠原則」或「對等原則」決定賠不賠。而對照來看,中國大陸的「國家賠償法」並沒有規定「不賠臺灣人」!大陸的「國家賠償法」第40條規定,也跟臺灣一樣,只對「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採取「互惠原則」。而我們都知道,中共一向都是把臺灣同胞當成中國公民,所以也並沒有排除適用大陸的國家賠償。這麼一來,在互惠原則下,就算蔡英文、陳建仁、賴清德聯手發一百個函釋,大陸人民在臺灣受到公權力或公共設施傷害,依然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法務部在今年2月,曾經公開表示「因現行國賠法條與現代人權保障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因此將刪除平等互惠原則,未來新法通過後,凡於臺灣領域內發生國賠案件,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這纔是合理進步的作法。
臺獨是虛(一點兒也不「務實」),兩國論是空,把支持者當白癡來詐騙。唯一的功能,或許就是在選舉期間擺出姿態,希望吊出國民黨大喊「一中」,然後趁機罵人賣臺舔中,如此而已。(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