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走優先區免靠邊「可全寬通行」 鳴喇叭驅趕10月起最多罰600

▲汽機車若行駛行人優先區按喇叭驅趕行人,將可罰300到600元。(示意圖/記者高堂堯翻攝)

記者李姿慧/臺北報導

交通部今(18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除明定汽車或慢車行駛「行人優先區」時,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行人可在行人優先區道路全寬通行,不需要靠路邊行走,汽機車若按鳴喇叭驅趕行人,將可罰300到600元,10月1日起上路。

配合內政部日前預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行人優先區內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交通部今(18日)也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增訂汽車及慢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遵守行駛規定,明定汽車或慢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以行人步行爲優先,禁止按鳴喇叭及限制行車速率,並設置專用標誌及車輛降速設施之路段。

修法也增訂行人於行人優先區穿越道路時,得不受部分穿越方式之限制,行人於行人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通行;現行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修法也增訂行人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

交通部表示,一般行人行走在道路,要靠邊行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法增訂在劃設的「行人優先區」內,行人有最優先路權,不會要求行人靠邊行走,道路可全寬通行,即便附近有斑馬線或天橋、地下道,仍可直接穿越馬路通行,汽機車行駛不但要停讓行人,也不可按鳴喇叭驅趕行人,若按喇叭驅離行人靠邊,將可罰300到600元。

交通部表示,相關修法規定,預計配合內政部日前預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實施日期,一併於10月1日起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