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缺陷不得判死 恐助罪大惡極者脫罪

圖爲憲法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存廢做出釋憲判決,針對故意殺人罪判死部分合憲,但若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得執行死刑。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認爲,這讓社會無法接受,也讓人憂心是否成罪大惡極者故意脫罪的保護傘,呼籲未來法院必須專業認定、合乎標準,否則將讓外界有疑慮。

全國關注的死刑釋憲案20日由憲法法庭判決,雖宣告死刑合憲,但設置多道嚴格關卡,限縮適用範圍,更增加審理死刑制度外的流程,其中故意殺人罪案件,被告行爲時、審理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均不得處死;被告受死刑諭知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相關法規須修法。

洪孟楷表示,大法官針對死刑合憲與否問題,持續引發國人討論,這代表大家對於這樣解釋很難接受,尤其所謂精神疾病,過去到現在一直強調,精神疾病應排除在外,但罪大惡極者,是否會故意利用精神疾病,當作是脫罪的保護傘?令大家有所質疑。如果大法官說明沒有考慮到現實層面,以及相關配套措施沒有做好,難免讓外界有所疑慮。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何祖舜表示,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對於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也就是國際公約精神,沒有認爲死刑違反人權,而大法官釋憲提出,要用更嚴謹、嚴格的方式檢視死刑,像是必須一致決,必須要有死刑言詞辯論,是符合世界價值觀。問題是,精神鑑定要如何符合國際標準,才能符合執行死刑標準,未來要更嚴謹明確。

何祖舜說,未來死刑的精神鑑定,要有明確的標準,而且符合國際標準。更何況,參與鑑定的醫師要承受極大壓力,恐怕以後沒有醫師願意從事這方面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