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抽查開放水域遊憩業者 3間設免責條款已改善

新北市府針對轄內貢寮區龍洞灣東岸、西岸及新店區碧潭東岸等10家開放水域遊憩業者進行聯合稽查,發現3家業者設定「免責條款」,屬無效,目前全數業者都已改善完畢。

許多民衆會趁夏季從事水上活動,新北市政府法制局今天發佈新聞稿表示,爲確保民衆消費安全及保障消費權益,新北市政府於7月至8月間由消保官、交通部觀光署、市府觀光旅遊局、消防局與經濟發展局人員聯合稽查10家開放水域遊憩業者。

法制局說,經查覈業者「是否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0條投保責任及傷害保險」「免責條款」「救生設備」及「收退費規定及相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等項目,結果大致符合,但有3家業者設定「免責條款」,違反消保法「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規定,屬無效,目前全數業者都已改善完畢。

消保官指出,這次另調查「收退費規定及相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絕大部分器材租借費用是在有下水時才收取,較不會有消費爭議。

消保官說,不過,消費者若預約潛水課程時,業者爲確保履行契約且多已排定教練等,多半會收訂金,這次抽查各潛水課訂金約爲新臺幣500元至3000元,假如因可歸責消費者而無法成行時,業者將不予退還,經消保官告知後,多數業者願視消費者意願轉爲下次消費金額。

消保官提醒,在開放水域活動須全程穿救生衣;另若患有疾病或服用藥物、酒精,不要進入開放水域進行水上活動;另應注意開放水域遊憩業者是否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及是否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投保責任及傷害保險。消費者如有消費問題,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