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理開會手不老實 OL驚見他偷拍自己裙下風光
協理開會手不老實,OL驚見他偷拍自己裙下風光氣得報警提告。(中時資料庫)
一名擔任業務協理的鄭姓男子,去年(2020年)2月,與辦公室與女同事討論公事時,見到女同事身穿長裙,竟然一邊開會,另一手持手機,刻意放置在桌下不斷移動,企圖拍攝女同事裙底風光,女方發覺長官動作與神情怪異,當場發下自己的長官是偷拍狼,氣得報警提告,鄭男一審遭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但女方不願和解,鄭男上訴後遭到駁回。
根據判決書記載,鄧男某公司業務協理,去年2 月24日13時32分許,在公司辦公室內,與一名女同事開會時,見女同事身着長裙,竟心生歹念,手持具有照相、錄影功能之手機,趁女同事未注意之際,開啓拍攝功能,在桌子下,從女方長裙下方,以由下往上拍攝之方式,偷拍A女同事女裙底、大腿等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欲供己觀賞。
但女同事見長官說話時,另一隻手不斷在下方移動,當場心生警惕,果然發現自己遭到偷拍,氣得當場報警處理。
屏東地院一審審酌,鄭男無故偷拍女同事之非公開身體隱私部位,嚴重侵犯女方隱私權,即使鄭男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並已主動交出其供拍攝使用智慧型手機1 支,且表達悔意等願意與與女同事和解,但女方卻不願意原諒。雙方遲遲無法達成和解,因此遭到判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鄭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審酌鄭男應系一時失慮而犯罪,雖然已經與女同事達成和解,並賠付款完畢,足見鄭男尚知盡力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並改過遷善,因此不需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駁回鄭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