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款設計是否可以保護?
文章來源:康瑞律師
作者:方婧妍 北京康瑞律師事務所
隨着消費者對個性化、時尚化需求的日益增長,鞋款設計的獨特性和創新性成爲了吸引消費者眼球、塑造品牌形象的重要因素。然而,由於鞋類商品作爲日常消費品,其設計往往融合了功能性與美觀性,使得設計保護相較於其他高度創意性的作品而言,面臨一定的挑戰和複雜性。
本文旨在通過深入剖析一起關於鞋款裝潢保護的二審案件,探討如何在法律框架內有效保護鞋類商品的造型設計,以期爲相關企業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借鑑。
典型案例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某甲公司與泉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南安某鞋業有限公司有關鞋款裝潢是否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案件做出二審判決,認定泉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南安某鞋業有限公司等被告的行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件背景
多年來,某甲公司的關聯公司通過自營店鋪、經銷商經營、電子商務等方式在我國長期銷售“**”品牌鞋類產品,並且通過明星代言、電視廣告植入、平面廣告、品牌贊助等方式進行鞋類產品的宣傳、推廣,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2018年1月2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閩民終511號民事判決,認定某甲公司的系列註冊商標經過長期、持續地使用和宣傳,在我國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鞋款經宣傳、推廣和銷售,在我國的消費羣體中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
某甲公司發現被告在1688、天貓、京東等平臺銷售“老爹鞋女春秋2021新款冬季百搭熊貓鞋潮ins厚底加絨運動休閒女鞋”,某甲進行了公證購買,經當庭拆封比對,兩款被控侵權商品與某甲公司主張的“**”鞋款在款式造型、圖案色彩及線條分佈上高度近似,整體視覺效果極其相似,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造成混淆。
法院認定
該案經一審、二審,均認定本案被告侵犯了某甲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主要從以下幾點進行了論述:
1、某甲公司的鞋款具有獨特風格,且獲得鉅額銷售收入,在我國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
某甲公司的**品牌經過長期經營和宣傳推廣,獲得諸多榮譽,在我國運動鞋服行業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涉案**鞋款爲黑白配色,在鞋幫、鞋舌、鞋底等處的裝飾元素、顏色比例、圖案形狀等均具有獨特風格,該鞋款自2014年上市以來,多家報刊等對其進行宣傳報道,並稱之爲“熊貓鞋”,包括該鞋款在內的系列鞋亦獲得鉅額銷售收入,在我國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涉案**鞋款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
2、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鞋款高度近似且銷售頁面有混淆性表述。
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鞋款進行比對可以看出,二者都採用了黑白配色,且在各部位配色比例、圖案元素等方面都很相似,雖然在局部顏色、裝飾細節等處有細微差別,但整體鞋款基本相同,某店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頁面均有“熊貓鞋”“老爹鞋”或“熊貓老爹鞋”的表述,以相關公衆的一般注意力標準加以判斷,容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爲二者存在特定聯繫,導致混淆、誤認。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生產、銷售與涉案**鞋款相似的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爲,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服裝鞋帽爲日常生活用品,通常在設計時更多考慮其功能而不會有非常特殊的設計,因此,在保護服裝鞋帽的設計時存在一定難度。而從本案可以看出,服裝鞋帽的顏色比例,圖案形狀等如果具有獨特風格,也可以被保護。因此,在產品銷售時,建議進行廣泛的宣傳,並留存其宣傳報道、銷售記錄來證明產品的知名度,就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裝潢”來保護產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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