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保全請病假突離世!無良公司「沒勞保還開除他」要賠103萬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定僱主應爲勞工投保勞保爲強制規定,且爲保護勞工之法律,僱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應替勞工投保,最終判賠103萬餘元。(僅示意圖 / 中時資料照)
高雄市一名63歲李姓男子於大廈擔任保全員,每月工作時間長達240小時。前年2月間,李男因爲腸胃炎不舒服就醫,致電請當天晚班病假,隔天適逢排休因身體不適再致電請假,一週後被發現死亡。事後,李男兩個兒子察覺公司並未替父親申請勞保,更於其病假期間以無故曠職作爲解僱理由,爲此一狀將公司告上法院求償18萬。高雄地院經審理,認定李男與公司存在僱傭七月關係,最終判賠103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李男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大廈擔任保全員,以1早1晚作2休1方式輪班,每日工作時間12小時,每月工作時間240小時,每月工資2萬4千元。
李兒指控,父親於2020年2月4日因頭暈、腸胃炎不舒服就醫,致電請當天晚班病假,隔日適逢排休因身體不適再致電請假,一週後傳出病逝消息,家人皆悲痛不已。
李兒表示,當其着手處理父親後事時,竟發現父親所任職之保全公司並未替父親投保勞保,導致李男無法請領5個月喪葬津貼、30個月遺屬津貼。另,李父請病假期間,保全公司竟以曠職作爲辭退理由,李兒因此憤而提告。
事經提告,李兒確認父親病逝前仍與保全公司存在僱傭契約關係,並求償包括津貼、薪資等共計108萬餘元。
保全公司辯稱,李男到職時已有表示對外積欠債務,稱希望自己加保在職業公會,不要公司幫其加保,公司因此才未幫其加保勞健保。至於辭退李男,是基於他於2月1日上完晚班後即未至大廈上班工作,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之情事,因此認爲李男2月7日時已有離職行爲。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定僱主應爲勞工投保勞保爲強制規定,且爲保護勞工之法律,僱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應替勞工投保。法官認爲,即使李男確有要求公司不必替其加保,但公司仍然有替其保險之義務,最終判賠10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