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要50萬元才願斷不倫戀 偷腥男憂露餡!搶先向正宮吐實

小三要50萬元才願斷不倫戀,偷腥男憂露餡搶先吐實,元配怒告小三求償10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是夫妻,不料,阿國卻偷腥女子歡歡(化名),去(2023)年底多次在阿國車上親發生親密行爲,還去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爲,後來阿國提出分手,歡歡卻要求給50萬元才願意。阿國不堪被多次騷擾擔心東窗事發,便向小萱主動坦承實情,小萱憤而提告歡歡求償100萬元。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她原本是被矇在鼓裡,當時是因爲歡歡向阿國索討分手補償金50萬元不成,就到阿國任職的公司鬧場,甚至還委託他人打電話訓斥,阿國擔心她遲早會知道,纔會主動在今年初坦承實情。

沒想到,歡歡竟然直接登門踏戶,向她表明與阿國確有姦情,當下歡歡雖辯稱並不知阿國是已婚之人,但由阿國與歡歡的對話錄音可知,歡歡多次向阿國表示,「自己是個安靜、知進退且稱職的小三」,顯然早已知悉阿國是有配偶之人。

小萱表示,歡歡與阿國以男女朋友身分交往,進而擁抱、親吻及多次發生性行爲,顯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侵害她關於配偶權之身分法益,並且屬情節重大,導致她精神受有莫大的痛苦。

歡歡辯稱,她並不爭執,確實有侵害小萱配偶權之情事,但實在是因爲阿國一開始並未向她坦承是已婚之人,她是後來才知道。而且她目前並沒有工作,因此也無力賠償。

法官認,歡歡知悉阿國已婚後,卻仍與其交往長達近4個月,期間還發生親密關係,因此歡歡所爲,顯已動搖小萱與阿國夫妻間忠誠、互信之基礎,足以破壞他們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小萱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法官審酌,小萱主張因歡歡侵害配偶權,導致受有精神上痛苦並就醫治療,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可供證明,因此小萱主張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侵害,因而受有損害,請求歡歡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日前依法宣判,小萱得請賠償慰撫金,應以38萬元爲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