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命案更審首開 王嫌:我有精神病,符合減刑規定
▲小燈泡命案兇手王嫌,說我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圖/記者吳銘峰攝)
內湖女童小燈泡命案,持剁骨菜刀狠心剁斷小燈泡的兇手王景玉,一二審均遭判無期徒刑。案經撤銷發回,高等法院29日更一審首度開庭。王景玉在庭上主動向法官表示,「我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希望能逃過死刑。至於先前曾抱怨法院未通知開庭的小燈泡母親王婉諭,這次未到庭。
本案發生於2016年3月28日上午11點左右,有精神疾病、毒品前科的35歲王男,先到大賣場買了做案的剁骨菜刀,而後騎機車在內湖區隨機找尋作案目標。當時將滿4歲的劉姓女童小燈泡騎着腳踏車,與母親王婉諭一同要到捷運站接外公。王男在母親王婉諭面前,自後方接近小燈泡,並持菜刀朝小燈泡頸部猛砍,小燈泡身首分離、當場死亡,王男隨即被附近民衆制伏。
小燈泡命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社會團體「白玫瑰關懷協會」在4月初就號召數萬人走上凱道,反對政府廢除死刑。檢方偵辦後,也依照「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對王男起訴,並求處死刑。但一二審法院審理後,均將王男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去年底撤銷發回更審。
這次開庭時,王景玉主動向承審法官曾淑華表示,「我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等同表達了不希望被判處死刑的意願。而由於最高法院撤銷理由中,針對王男犯案時是否具有辨識能力的鑑定報告,多有批評,因此本次庭訊中,王男的律師團提出了5名教授製作鑑定報到,但均被檢方否決,法院則諭知評議後決定。
而先前小燈泡母親王婉諭曾經在臉書上批評法院,沒有傳喚被害人到庭,讓被害人不知道庭訊進度,「沒有尊重被害人的心,講再多都是屁!」這次法院依法傳喚,但她沒有到庭。她的委任律師丁穩勝表示,一審以王男犯案時辨識能力無減損、但有精神病,故依兩公約法不判死;但二審卻依鑑定報告,直接認定王男犯案時辨識能力有減損,故依刑法19條規定、及兩公約法不判死,因此他們希望更審法院能針對兩公約法與刑法19條規定,做更詳細的釐清,不要在無謂的法律專業上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