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繼承他的錢 申請變更登記讓舅舅「早媽媽1天死」...法院不準

馬姓女子的舅舅獨居,2021年7月19日被發現死亡,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依臺中地檢署相驗資料辦死亡登記,馬女因母親於同年月16日死亡,若舅舅比母親「早死」,母親可繼承舅舅遺產,她繼承母親遺產時可順便囊括,因此申請變更舅舅的死亡日期爲15日,但未如願。馬女提行政訴訟遭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死亡的舅舅(71歲)和馬母同父異母,舅舅的繼承人爲兄弟姊妹。馬女表示,舅舅在2021年7月9日即失聯,生死未卜,是因爲鄰居聞到屍臭味,7月19日報警,這才發現他死亡,她曾請求臺中地檢署以科學方法判斷舅舅的正確死亡日期或推定死亡時間,但中檢回覆現場無監視器、舅舅獨居,無從判斷。

馬女主張「19日19時0分」是指發現舅舅呈現死亡狀態的時間,她聲請推定死亡時間,檢方稱非權責,無從辦理。馬女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爲「7月15日推定死亡」,但戶政事務所認爲不符戶籍法規定而否準,她提訴願,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駁回,改打行政訴訟,但一審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戶籍法第22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4款可知,戶籍登記掌握個人身分關係的現狀,公文書的登載,具證明及公示功能,對登記人的身分及其他權益影響重大。戶籍登記得爲更正者,應限於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才能更正,民衆如主張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如不是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應由當事人提出證明文件申請更正。

戶籍法第14條及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2條規定,死亡時間的認定屬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或法院權責,辦理戶籍登記的行政機關並無確認或推定權限。

最高行指出本案沒有「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應函請作成死亡資料之通報機關(構)查明處理」情事,馬女也沒能提出足以證明登記有錯誤或脫漏的證明文件,不符戶籍法第22條規定要件。因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爲協助馬女釐清舅舅可能的死亡時間,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中市警局第一分局協查,但死亡時間仍然不明,最高行認爲戶政事務所自然無從逕行認定死者的身故時間。

最高行認爲戶政事務所否準馬女的申請於法無違誤,中高行駁回她的訴訟沒有錯,今判上訴駁回。

馬姓女子的舅舅獨居,2021年7月19日被發現死亡,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依臺中地檢署相驗資料辦死亡登記,馬女因母親於同年月16日死亡,她申請變更舅舅的死亡日期爲15日,但未如願。馬女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確定。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