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廠商索取回扣 前南港輪胎執行副總胡文埕判刑4年10月
南港輪胎前副總胡文埕(黑衣遮頭者)(本報資料照片)
南港輪胎前執行副總胡文埕,被訴利用採購機會索取並收受廠商回扣,臺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將胡男判刑4年10月。可上訴。
臺北地院考量胡男從1976年11月起即任職南港輪胎公司,後來晉升爲該公司執行副總經理,兼任營運策略規劃小組召集人,負責該公司模具部品、機械設備及附屬設施、計量及檢驗儀器設備等採購業務,顯見胡深受南港輪胎公司經營階層之信賴。
北院斥責他,未依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罔顧南港輪胎公司賦予其重大權責之信任託付,反圖謀一己私利,利用其負責核決模具採購廠商的機會,向廠商索取回扣,藉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犯罪期間持續達2年多,使南港輪胎遭受相當於額外支付623萬多元損失,且犯後始終否認犯罪,判刑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