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對羅冠聰等6人實施「潛逃者措施」 包含撤銷護照等
▲前香港衆志主席羅冠聰。(圖/翻攝自Facebook/羅冠聰 Nathan Law)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香港政府12日宣佈,保安局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前香港衆志主席羅冠聰在內的6名潛逃英國,並因涉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實施「潛逃者措施」,包含撤銷特區護照、禁止任何人向他們提供資金及處理資金等。
香港政府提到,6名被指明的有關潛逃者爲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志及蔡明達,6人在竄逃英國後仍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並分別於2023年7月及12月通緝6人。
▼香港舉行「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圖/路透社)
「潛逃者措施」,共有4四項,爲「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
此外,針對個別有關潛逃者還有「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2項措施。
香港政府強調,「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英國,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抹黑詆譭香港特區,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我們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
香港警方也提醒,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