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法不同感情不睦 同住卻分房!她斷了最熟悉的陌生人

雙方想法不同感情不睦,同住卻分房2年,之後更是分居且毫無夫妻之實,婦人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在2009年結婚後,雙方因個性、思想、生活方式不同,加上阿國會用小萱家人威脅,只要任何不順都怪罪是她的過錯,大約2019年開始已無交集,雖然同住但分房,各自過各的生活,已經形同陌路且無夫妻之實,2022年起更分居兩地,雙方毫無往來迄今,小萱因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主張14歲兒子的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她單獨任之,由於阿國身爲親生父親,自應給付她扶養費,兒子每月所需扶養費約新臺幣2萬元,雙方應依1比3的比例分攤。

2人所生的兒子出庭作證時指稱,在他國一開學沒多久,父親就沒有住在一起,父親搬走之前,父母感情就已經不好,在家裡像陌生人一樣,互相不講話至少2年,有時也會生氣吵架,但一整年都沒有一起吃飯。父母分別搬走後,也不會聚在一起,連過年也沒有。

法官審酌,雙方先前同住時,已形同陌路約2年,期間甚至連共同用餐都沒有,之後更是分居迄今均無往來,可認已難維繫婚姻,更無期待雙方婚姻有再經營和諧生活之可能。

法官認,雙方夫妻、家庭彼此扶持共生的特質已不存在,堪認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覆希望,有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離婚應予以准予。而未成年兒子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考量其最佳利益,應以小萱單獨任之。

關於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 法官認,依據小萱與阿國之年齡、經濟能力及工作能力等,認2人應依1比1之比例,各自分擔未成年子女之的扶養費用1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