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證券陷300億詐騙案餘波:與雲南信託3億元糾紛一審被判承擔56%補充責任,稱將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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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鯨新聞12月6日訊(記者 王婉瑩)"承興系"300億詐騙案的影響仍在持續。
日前,湘財股份(600095.SH)公告,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昆明中院")近日對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下稱"雲南信託")提起訴訟的兩起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顯示,子公司湘財證券需對廣東中誠實業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誠公司")約3.4億元回購價及利息承擔56%的補充責任。據公告,湘財證券對一審判決不服,將依法提起上訴。
針對相關情況,藍鯨新聞記者向湘財證券發去採訪提綱,截至發稿前未得到回覆。湘財股份相關負責人則迴應表示,以湘財證券披露公告爲準。
湘財證券作爲代銷機構,是否應當承擔由雲南信託作爲管理人的雲涌產品的投資失敗風險,是爭議所在。受訪律師指出,根據羅靜所涉刑事案件現有判決,暫未明確是否有湘財證券人員參與違法犯罪行爲,後續取決於雲南信託能否進一步提供湘財證券存在侵權行爲的有效證據。
詐騙大案餘波未平
此次糾紛始於多年前的一起詐騙案。
回溯來看,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原港股上市公司承興國際的主席兼執行董事羅靜通過其控制的中誠公司、廣東康安貿易有限公司等"承興系"公司,通過利用與蘇寧、京東開展供應鏈貿易的背景,私刻兩家公司印章、僞造合同,虛構應收賬款債權,以轉讓及回購協議等方式向湘財證券、雲南信託等機構融資。
截至案發,雲南信託發行的雲涌系列信託產品與湘財證券旗下的資管產品均涉及"承興系"的300億元詐騙案,其中,湘財證券損失9億餘元,雲南信託損失15億餘元,上海摩山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損失27億餘元,諾亞財富旗下上海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損失34億餘元,安徽衆信金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損失0.99億元等。
2022年11月,羅靜因合同詐騙罪及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無期徒刑,並處罰金2010萬元,涉案其他人員亦受相應懲處。
然而,這樁鉅額詐騙案的餘波仍未平息。今年6月,雲南信託以民事信託糾紛爲由提起訴訟,要求中誠公司返還3.429億元轉讓款及其利息,並主張湘財證券承擔連帶責任。
昆明中院一審判決結果顯示,湘財證券需對中誠公司約3.4億元的債務承擔56%的補充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雲南信託在訴訟中原本要求湘財證券承擔連帶責任,但一審判決卻判定湘財證券承擔的是補充責任。
對於相關變化,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苗在超、劉小然(實習)律師在接受藍鯨新聞採訪時指出,補充責任是指在兩個及以上責任主體中,當主要責任主體無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次要責任主體需在一定範圍內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補償,順位上具有次要性。"湘財證券被判承擔補充責任的原因在於,其在本案中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羅靜詐騙案造成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在本案中目前外界可得知的消息中看,可能是因其盡職調查義務的違反、協助行爲和具有因果關係的認定。"
而對於湘財證券需要承擔56%的補充責任,律師進一步指出,這主要基於責任主體過錯程度、損害後果分配以及各主體經濟能力等因素,"補充責任的履行順序是:首先由中誠公司作爲主要責任人償還債務,如無力償還,湘財證券需在56%的範圍內補充賠償,直至全額覆蓋約3.4億元的債務。"
代銷機構責任幾何?
對於昆明中院的一審判決與責任界定,湘財證券並不認可,認爲"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將依法提起上訴,全力維護自身合法正當權益。"
湘財股份也指出,"根據羅靜案刑事判決書,確認雲南信託是案涉信託產品的管理機構,湘財證券爲代銷機構,認定湘財證券爲受害機構之一,湘財證券及其相關方未參與羅靜等人的合同詐騙。相關審判法院,均認可湘財證券已經履行了代銷機構的義務,均未支持要求湘財證券承擔連帶責任或賠償責任等相關訴訟請求。"
湘財股份在2023年年報中亦指出,雲南信託現有舉證中尚無證據證明湘財證券存在或實施了侵犯雲南信託利益的行爲。此外,根據羅靜所涉刑事案件現有判決,並無湘財證券人員參與違法犯罪行爲。
記者關注到,針對雲南信託作爲管理方的案涉信託產品,曾有投資者對雲南信託、湘財證券等機構提起訴訟,在以往已生效判決中,湘財證券亦全部勝訴。
不過,早在2020年8月,湖南證監局曾對湘財證券採取責令改正並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對相關責任人出具警示函。經查,湘財證券在羅靜案中存在四大合規問題:一是資產管理業務盡職調查過程不夠審慎,未前往蘇寧總部對資管產品底層資產真實性現場覈實;二是公司代銷業務內部管理不夠規範,公司代銷雲南信託雲涌系列產品時與雲南信託簽署協議並約定了代銷費用,又通過與中誠公司簽署《財務顧問框架協議》及附屬協議,額外收取一筆費用;三是個別營業部員工開展代銷金融產品業務時未充分說明金融產品風險;四是個別營業部員工在推介代銷金融產品過程中未審慎評估客戶購買產品的適當性。
同時,有媒體報道的湘財證券項目負責人楊光與羅靜之妹羅嵐的微信交流記錄顯示,在明知羅靜公司面臨資金鍊困境的情況下,湘財證券方面不僅協助羅靜進行借新還舊、資金空轉等操作,時任湘財證券金匯系列項目負責人楊光還曾答應冒充羅靜公司員工,以助其獲取過橋資金。
針對上述問題,苗在超、劉小然律師指出,根據相關法規,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時需審慎經營,嚴格履行盡職調查義務,若湘財證券未能識別融資項目中僞造的文件,可能構成重大疏忽,違反了審慎經營原則及相關法律法規。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琦律師也指出,"若湘財證券項目負責人楊光在明知羅靜公司資金鍊緊張的情況下,積極提供幫助,甚至答應冒充羅靜公司工作人員,以幫助羅靜獲得過橋資金,則涉嫌協助詐騙行爲。"
當前,湘財證券已明確將提出上訴,對於後續法律程序,張琦律師指出,湘財證券提起上訴後,案件將進入二審程序,由上級法院對一審判決進行復審。二審將對一審中的證據進行審查,包括湘財證券的過錯認定、責任比例。如果二審維持原判,湘財證券需要按照判決執行賠償責任;如果二審改判,將根據新的判決結果執行。如果湘財證券對二審判決不服,還可以申請再審。
另需關注的是,湘財股份表示,公司將根據一審判決情況計提預計負債,具體金額以年審會計師審計結果爲準。2023年,湘財股份營業總收入23.21億元,歸母淨利潤爲1.17億元,子公司湘財證券歸母淨利潤爲2.44億元。若全數計提預計負債,金額或超過湘財股份2023全年利潤。(藍鯨新聞 王婉瑩 wangwanying@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