瞎扯許慧欣父親賣屋詐財 時報週刊與女強人判賠20萬

藝人許慧欣父親報導詐財,起訴獲償確定。(圖/記者徐文彬)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連鎖婚紗店「珍琳蘇」創始人蘇愛珠,2015年間向《時報週刊爆料,稱2014年間她向藝人許慧欣父親許俊明等人購買房產出現糾紛,說許俊明「假買屋真詐財」。蘇女事後坦承是瞎扯,被依「妨害名譽罪」判刑3月定讞。許俊明起訴求償,最高法院判決蘇女與《時報週刊》社長樹德等5人須連帶賠償20萬元,並在《時報週刊》刊登道歉啓事確定。

2015年8月28日所出版第1958期《時報週刊》雜誌,以「許慧欣父親遭控假賣屋真詐財」爲標題,做出大篇幅報導。原來許慧欣的父親許俊明與兄弟許俊雄、許俊文擁有臺北市士林區東路一處4層樓房子及周邊的2塊土地中間人林子原是許俊雄的小舅子,在取得許俊雄所擁有的1/3產權後,欲轉手賣給蘇愛珠,雙方卻因此引起買賣糾紛。

而《時報週刊》雜誌報導的內容根據蘇愛珠的說法,稱「許慧欣父親遭控假賣屋真詐財藝人許慧欣的父親許俊明、叔叔許俊雄驚傳涉嫌詐欺!」「這羣人擺明串通好的,之後又全躲在美國相應不理,這些人心好狠,又要吞她的錢,還拿走賣屋的錢,簡直就是詐騙集團。」

許俊明否認報導內容,並提出民刑事訴訟,其中刑事部分,蘇愛珠被依「妨害名譽罪」起訴,至於《時報週刊》社長黃樹德與副總編輯、編輯、記者等4人,則獲得檢方不起訴確定。蘇愛珠遭起訴後,法院審理時認罪,最後遭判刑3月定讞,並執行完畢。

民事部分,許俊明求償50萬元並要求蘇女與《時報週刊》社長等4人,須登報道歉。一審僅判決蘇女須賠償20萬元,案經上訴,二審改判蘇女與《時報週刊》社長等4人,須連帶賠償20萬元,並均應在《時報週刊》封面內頁刊登道歉啓事。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日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