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職業軍人對未成年國中女下手 辯「女方稱已滿18」

臺中市林姓男子將從網路結識的國中女生,帶回租屋處口交、性交,卻否認犯行,臺中地院認林男犯後態度惡劣,判他有期徒刑1年2月。(王煌忠攝)

職業軍人退役的林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就讀國中的甲女,見面第2次就帶回臺中西屯租屋處,要求甲女幫爲其口交併性交,檢方偵結依妨害性自主提起公訴,臺中地院審理,林男否認犯行,不過甲女手機對話紀錄顯示,林男曾在事發後傳送「是不是想我肉棒」、「是不是想被我幹」,益證甲女所述屬實,判林男有期徒刑1年2月,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姓男子在2022年12月18日與甲女相約出遊後,帶回其位於臺中市西屯區租屋處休息過夜。林男竟基於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之犯意,在未違反甲女意願,與其親吻、擁抱後,由甲女爲其口交,林男再與甲女進行性交,經甲女家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

林男審訊坦承與甲女交往,卻辯稱:「甲女跟我說她已經滿18歲,我之前交往過一個體型很小就讀大二的女朋友,所以我相信她」;並否認與甲女發生口交、陰莖插入陰道等性交行爲,且與甲女間之情色對話只是單純與她文愛」。

法官審理,甲女在案發後曾向林男前女友(丙女)提及遭林男性侵,丙女亦出庭作證,另外林男在案發後,曾傳送「幹你給別人看」、「羞恥度直接拉滿」、「不是不是想我的肉棒了」等訊息給甲女,顯然有意對甲女提及曾發生性行爲之事,益證甲女所述屬實。

法官審酌林男認知甲女系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思慮尚欠成熟,未能剋制己身情慾衝動,與甲女發生性交行爲,對甲女之身心健全、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且犯後態度惡劣,實不宜輕縱,否則難收警惕、矯治之效,以「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判林男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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