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子公司生產電熱水壺?“西門子電熱水壺”被西門子告了

南都訊 記者趙青 吳筍林 實習生 聶卓欣 通訊員劉婭 西門子公司作爲一家世界五百強企業,在家電市場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爲此,各種藉着“西門子”名號的商品就出現了,一家電熱水壺生產商就將“SIEMENS”的標識打在了商品上。

西門子標識。通訊員供圖

西門子公司未生產電熱水壺向“西門子”電熱水壺廠家索賠9萬元

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門子公司)享有第G637074號“SIEMENS”、第G683480號“西門子”商標的許可使用權。因認爲鄭某未經許可,開設網店公開宣傳並銷售帶有侵權標識的電熱水壺產品,西門子公司將鄭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鄭某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90000元。

被訴侵權商品。通訊員供圖

鄭某認爲,西門子公司未生產電熱水壺,自己銷售帶有“SIEMENS”“西門子”標識的電熱水壺不算違法。即使法院認定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西門子公司未生產同種商品,無證據證明西門子公司的經濟損失,西門子公司主張賠償90000元金額過高,應調整爲5000元以下。

電熱水壺標識與“西門子”完全相同應承擔侵權責任

白雲法院經審理查明,第G683480號“西門子”商標的核定商品使用類別爲第11類,包括:電熱器,加熱泵,電動廚房用具,尤其是竈具,燒煮具等等。涉案被訴侵權商品爲電熱水壺,與上述商標覈定使用的電熱器、熱水器等爲類似商品。

涉案公證封存的被訴侵權商品所使用的標識與第G637074號“SIEMENS”、第G683480號“西門子”文字及字母組成完全相同。而西門子公司明確其未曾使用涉案商標生產被訴侵權商品,故被訴侵權商品,系假冒西門子公司註冊商標的產品,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爲被訴侵權產品爲西門子公司或者西門子公司許可製造的商品。

綜合上述因素,法院認定被訴侵權商品爲侵害涉案商標權的商品,鄭某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一審判決電熱水壺商家賠償3萬元商家莫心存僥倖傍名牌、搭便車

對於賠償金額的計算,法院認爲,西門子公司雖未實際生產被訴侵權的同種商品,但是涉案註冊商標覈定使用範圍均包括涉案商品熱水壺,商標的基本功能是保護其識別性以及在識別性基礎上衍生出的質量保證功能和承載商譽功能,消費者基於涉案商標的識別功能選擇涉案商品。

但本案被訴侵權商品並非西門子公司生產和銷售,並非合法來源於商標權人,其商品質量得不到保證,損害了涉案商標的商譽及消費者權益,故法院綜合考慮西門子商標的商譽、侵權者的主觀過錯及糾錯態度、侵權產品的銷售形式、價格、侵權期間、後果及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以及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期間等綜合因素,酌情確定鄭某應賠償西門子公司經濟損失30000元(含合理費用)。

白雲法院一審判決鄭某立即停止侵害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並賠償西門子公司經濟損失30000元(含合理費用)。

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雖然本案權利人確認其未實際生產被訴侵權的同種商品,但是涉案註冊商標覈定使用範圍均包括涉案商品熱水壺,涉案產品的知名度極高,侵權人應該對於涉案商標屬於西門子公司是明知的,鄭某在店鋪宣傳及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爲侵害了西門子公司涉案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對於部分經營者利用知名商標的商譽,“搭便車”的商標侵權行爲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擦亮眼睛,在根據品牌選購商品時,留意該品牌是否確有生產、銷售該類商品,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