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發狂拿美工刀連割2人頸 「自招行為」不減刑判10年

男子劉子平去年6月間吸食安非他命後情緒不穩,與父親吵架心情鬱悶,拿着美工刀在蘇澳隨機殺人,蔡姓騎士、余姓路人遭割頸,檢方依殺人未遂起訴。宜蘭地方法院認爲劉未服毒時精神正常,卻執意施用,判他10年徒刑。劉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劉在吸毒前就知道施用後會犯罪,卻仍照吸、不考慮後果,今駁回。

劉子平曾因吸毒等犯罪入獄,去年2月纔出獄。劉先前施用安非他命後會出現精神異常的狀況,醫師囑咐他勿再施用,但他仍持續吸毒。去年6月18日,劉與父親吵架,心情鬱悶而騎車外出,騎到國道5號橋下因憤恨,取出機車前置物箱內的工作用美工刀,沿途隨機殺人。

劉晚上9點41分先在宜蘭縣冬山鄉臺191縣道尾隨蔡姓機車騎士,趁蔡等紅燈時,用美工刀攻擊後頸,造成15公分長淺撕裂傷。劉離去後用工作用手套擦拭刀上血跡,再丟棄手套,但心情未平復;9點49分,劉騎經余姓被害人家門,趁他講電話之際,上前又是一刀,傷口長達25公分且大量出血,隨後揚長而去。

2位被害人送醫後無大礙,警方循監視器影像以車追人,鎖定劉子平追緝,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宜檢偵結後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宜院審理時,劉子平坦承行兇但不認殺人,稱僅是傷害,無殺人意圖。律師辯稱,劉長年有精神疾病,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行爲能力顯著減低來減刑。

宜院考量劉攻擊被害人頸部、甚至導致大量出血,有致死之虞,怎是「無殺人意圖」;劉吸毒時雖有精神異常,但未吸毒時一切正常,也知道吸毒後可能犯罪,明明應注意自己的身心狀況避免服毒,仍執意如此,不符合減刑條件,判他10年徒刑。

劉子平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院。高院認爲劉去年2月26日出獄後沒戒毒,又在案發前的5月17日、6月6日因吸安而被送觀察勒戒,他確實有因吸毒而減低辨識能力,但他案發前即有長期施用毒品的情形,也知道這樣會導致自己辨識力、判斷力減弱,卻還執意施用,過失行爲屬自行招致。高院認爲在這種精神狀態下殺人未遂,爲原因自由行爲,無從減刑,今判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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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劉子平吸毒後拿美工刀隨機砍殺2人,宜蘭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他10年徒刑,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劉上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