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政府奪產 刀刀見骨
立法院臨時會進行《財團法人法》草案三讀,社會對此爭議頗多,導致民進黨團決議先將宗教團體排除,臨時會排入此議程,展現了執政黨追討國產決心,但也令人擔憂,是否正積極進行「合法掠奪」人民與社會財產。(中央社)
立法院臨時會進行《財團法人法》草案三讀,社會對此爭議頗多,導致民進黨團決議先將宗教團體排除,臨時會排入此議程,展現了執政黨追討國產決心,但也令人擔憂,是否正積極進行「合法掠奪」人民與社會財產。
觀《財團法人法》第1條明訂以《民法》爲依據,但卻將政府捐助成立之「公共電視化事業基金會」、「工業技術研究院」及「中華經濟研究院」等財團法人,以及特殊性質的醫療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以其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優先適用各該專業法律。
顯然,《財團法人法》只是《民法》的特別法,未來將有更多政治考量的特別規定,讓某些財團法人無須適用。而此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爲「政府財團法人」及「民間財團法人」,實際上,我國已有了《行政法人法》的公法人,如此分類反而像是管制與收編私法人而已。
法案第2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包含了政府機關等捐助財產超過總額50%、前述財團法人自行或與政府機關等共同捐助財產超過總額50%。事實上,許多財團法人一開始雖由政府捐助成立,但是隨着社會自發共襄盛舉,或本身經營成效卓着,已使政府出資在總額比例越來越小,當政府持分低於50%後,自然就變成民間的財團法人。
探究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的真意,在於針對特定社會公益事務,政府帶頭號召社會共襄盛舉;財團法人能夠獲得社會支援,不再仰賴政府,本是值得鼓勵,畢竟,即便未來法人解散財產仍歸國家。因此政府本職在於監督,確保捐助目的的實現。
新法第64條針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採取溯及既往,政府機關等捐助財產合計達該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總額20%以上,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等訂定監督辦法。顯然,政府可以運用立法直接或間接控制財團法人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第69條,縱然過去政府捐助但出資低於5成的財團法人,也可以透過政府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迴歸政府所有。問題是,財團法人經營權由公轉私,政府即便要以市價買回,但畢竟已成私法人,如果政府執意強行,與「霸王硬上弓」無異。
換言之,只要政府曾出過錢,不管政府如今持分多寡,都可以補足合理差價而強制買回,等於《財團法人法》是「合法掠奪」權位、資源。此種收歸國有條款除背離立法精神,無視財團法人投入多少金錢、心力經營,更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置於何地?
除此,政府刀刃之利處處可見,舉凡第24條「會計、內部控制及稽覈制度」;第25條「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都要送主管機關備查;第29條「董事或監察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有記載不實、拒絕檢查或不送表冊及其他違反本法或授權命令,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條文上模糊不清或可大可小的界定,賦予了政府極大權限。
特別的是,第57條規範了現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有未召開、無法決議、相互間發生爭議,未改善或改善無效,主管機關得視事件性質,解除全體或部分董事或董事長之職務。這等於擴大了政府的人事權、給薪權、解職權,對於人民權益之傷害何等鋒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