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羈押必要!鄭文燦羈押48天 2800萬元交保理由曝光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貪羈押桃園看守所,桃園地檢署將全案偵結,移審桃園地院,經合議庭調查,今天凌晨諭令鄭文燦以2800萬交保候傳。記者陳恩惠/攝影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桃園市長任內處理土地變更案收賄500萬元,桃園地檢署昨天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具體求刑12年。鄭文燦羈押48天后移審,桃園地方法院漏夜開羈押庭,認定鄭有逃亡之虞,但審酌案情等情形無羈押必要,今天凌晨裁定2800萬元交保,並命其限制住居於臺北市中正區住所,以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禁止接觸同案者。

桃園地檢署昨天針對鄭文燦、楊兆麟、侯水文、廖俊鬆、廖力廷、廖家興等11名被告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提起公訴,其中偵查期間遭羈押的被告鄭文燦、侯水文、廖俊鬆、廖力廷、廖家興一併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桃園以人工抽籤方式方案,抽中廖奕淳法官(羣股)擔任受命法官,漏夜開庭。

經合議庭訊問後,今天凌晨強制處分結果出爐,鄭文燦最後以2800萬元交保。桃園地方法院指出,經合議庭訊問後,被告鄭文燦否認涉犯檢察官起訴的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的職務上行爲收受賄賂罪,但同案被告具結證述、監聽譯文、行動蒐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可佐,認爲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

合議庭認爲,鄭文燦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及被告鄭文燦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鄭文燦面臨未來之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的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

但合議庭也審酌此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提起公訴,且被告鄭文燦先前已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加上同案被告廖俊鬆、廖力廷、侯水文等人均於同一時間已經司法機關通知到案,隨後遭法院裁定收押禁見已一段期日,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

桃院認爲,雖然鄭文燦與共犯間陳述有歧異,但卷內有客觀的監聽譯文、市府會議紀錄等證據可佐,檢察官起訴內容已經清楚指出鄭文燦涉犯罪嫌的範圍,且提出相當證據足以佐證,後續法院審理時,共犯或證人證詞若有翻異,屬證據證明力判斷問題。

合議庭綜合考量鄭文燦涉案情節、逃亡可能性、此案侵害法益程度,及被告家庭經濟狀況等,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公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情,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現階段命鄭文燦以2800萬元具保,並予以限制住居於臺北市中正區住處,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對被告產生相當拘束力,可作爲羈押替代手段,而無羈押必要性。

另,被告廖家興因坦承業務侵佔、文書登載不實、洗錢罪等罪嫌,經評議後命6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等;被告廖力廷、廖俊鬆坦承行賄,合議庭綜合考量被告二人所涉案情節程度不同、羈押迄今被告廖力廷坦認犯行、被告廖俊鬆大致坦認犯行,經評議認分別命被告廖力廷25萬元具保、限制住居;被告廖俊鬆110萬元具保、限制住居,二人都分別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此外,被告侯水文則在地院訊問時坦承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也就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上行爲交付賄賂罪,並詳實交代所涉犯行,合議庭考量其涉案情節、逃亡可能性、被告也請求具保,最後命205萬元具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被依貪污罪起訴,檢方求刑12年。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