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有錢人」迷思762》想做好財富傳承,千萬別犯這6大錯誤迷思!

想要做好資產規劃的民衆,應該還有其他,比「節稅」更重要的的事。 示意圖/ingimage

美國政治家富蘭克林曾經說過:「繳稅與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兩件大事」。且由於人的生命有限,所以,當一個人辛苦打拼了一輩子、累積了衆多財富之後,如何能夠富過好幾代,且資產沒有多少減損,就是許多擁有財富者的心中最大願望。

然而根據專家的說法,假設擁有資產的民衆在資產移轉時,沒有正確的看法及做法,最終,就有可能導致失敗、令人失望的結果。根據專家的歸納整理,民衆常有的資產傳承迷思,有以下幾種:

一、資產傳承做法的唯一考量—不繳(或少繳)稅:

關於資產傳承的迷思,最常見的應該就是「一切都以『不繳稅』,或『少繳稅』,做爲唯一的考量」了。不過,誠邦企管顧問公司副總經理李傑克認爲,這種迷思是一種舊思維。他解釋,以前的贈與稅最高稅率是50%,所以才逼的許多高資產族羣「不節稅不行」。因爲,一旦要繳稅,就等於是發生「財富腰斬」。

然而,當國內遺產及贈與稅最高稅率,已經降到20%之下後,李傑克提醒想要做好資產規劃的民衆,應該還有其他,比「節稅」更重要的的事。「不是節稅不重要,而是它已經不會排在規劃的第一位了」,他說。

李傑克跟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執業會計師王瑞鴻,都異口同聲地表示,假設傳承資產的子女,如果有賺10%、15%、20%能力的時候,便可抵消一部分的遺產稅減損。那麼,遺產稅就不會是一大問題。

事實上,由於每一個家庭的狀況不盡相同,就算子女繼承之後,沒有短期轉賣的可能,有關不動產移轉時的「生前儘量不動,最好走『死後繼承』」的原則,也並非家家都適用。

舉例來說,假設父母就是想把不動產,留給某一位子女(例如父母特別偏愛的子女、唯一照顧父母終老的子女、沒有謀生能力的身心障礙子女…),或特別不想留給某一位(例如不務正業)。一旦沒有生前就做好處理,依照現行的規定,不動產就是所有有繼承權子女們所「公同共有(不動產持分平均分配)」。

正因爲不動產繼承採「公同共有」的特性,也是所有專家們不斷提醒:若民衆想要把資產,特別給某一個人,或所給比例最多,「稅負」就不該是唯一的考量。

以諾理財規劃顧問公司總經理李鳳蘭就不忘再三強調,在傳承這條路上,儘管稅務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但絕對不是「唯一考量」。「 我們絕對不能爲了節省稅賦,而喪失了傳承的本意」,她說。

二、有錢人才需要考慮資產傳承,而且,自己獨身一人,根本不需要做任何打算

關於資產傳承的第二個迷思,就是「有錢人才需要進行資產移轉規劃」。例如王瑞鴻,就遇到有不少客戶問他:「我們只不過是投資上,賺了一些錢,並不是資產很雄厚,真的需要進行資產移轉規劃嗎?

對此,也同樣被許多客戶,問過同樣問題的全資產規劃應用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劉育誠,便態度堅定地表示,就算當事人只有一棟價值500萬元的不動產,且有想要給的對象,就一定得好好思考「如何移轉」的問題。

李傑克進一步補充說道:儘管有95%的民衆,可能都沒有遺產稅的問題,但卻一定會有「人、分、管」的困擾。所以他認爲,不論有錢、沒錢,所有確定自己身後留有資產的人,都需要考慮此一議題。

除了「資產很多的有錢人,才需要做資產傳承規劃」的迷思外,很多人也有「自己是獨身一人,完全不用提早規劃」的迷思。但王瑞鴻就引用一則《經濟日報》的報導表示:「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去年底全國未辦理繼承土地高達1.8萬公頃,比起金門縣的面積還要大,且未辦理繼承的建物面積則高達65萬坪,相當於5.2棟的臺北101大樓,推估全臺未辦理繼承的不動產價格將遠超過千億元」。

此外,財政部國庫署的資料顯示,2023年度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總計56件,其中單筆最高金額爲2千萬,總金額爲1億1,706萬385元,悉數歸入國庫供國家政務推動統籌運用。

那麼,爲什麼有這麼大筆不動產及遺產未辦理繼承?其理由,不外乎是「繼承人間不和」,或是「根本找不到繼承人」。王瑞鴻認爲由此,也更突顯出單身者,也同樣需要提早進行資產移轉的規劃。

三、只考慮「傳(給的人)」,不考慮「承(受的人)」

中文字很有意思,常常有許多疊字,有的意思相同,有的其實是略有差異。就以「傳承」兩字爲例,李傑克認爲,「傳」與「承」其實是兩個很不相同的概念。然而,一般民衆在進行資產傳承規劃時,都只想到「傳」,卻未想到「承」的問題。

具有多年協助處理資產傳承規劃經驗的李傑克強調,多數客戶的重點,都是擺在「自己有很多財產要『傳』(給子女)」,卻完全沒考慮子女的能力,以及所傳的資產,是不是子女想要的?

至於子女能力部分,李傑克認爲,當父母一心只想要避稅時,不但子女的人格特質會變得極爲扭曲,也更不會產生管理資產及賺錢的能力。「所以,就算父母給子女滿滿的金山、銀山,終究會出現『富不過三代』的情形」,他說。

他再舉另一個例子:有些父母喜歡替子女「存最能節稅的不動產,或是古董、藝術品」。然而,真正移轉到子女時,不動產可能已經非常老舊,古董及藝術品也同樣被子女「棄之如敝屣」。

又例如李傑克的一位企業家朋友在幾年前,因爲辛苦成立的公司,基礎已經打穩,就決定「裸退」,並將公司經營「交給兒子」,開始四處遊山玩水。但過沒多久,朋友的兒子決定把老爸創立的公司「轉賣」。理由就是:兒子完全不想像他老爸一樣,拖到60歲以後,才能夠「遊山玩水」。

由此,便可以突顯一個重點:當資產擁有者只想到「傳」,卻不考慮「承」的人(接受者)的意願,資產移轉規劃的最終結果,也可能會與當事人的想法「相違」。

四、只傳「財產」,而不是「財富」

從李傑克的角度來看,「財產」與「財富」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然而,很多民衆卻常常把它們「綁在一起來看」。在李傑克的定義裡,「可以估量」的是「財產」(例如遺產20億元,節了10%或15%的稅率後,可以少繳2000或3000萬元的稅);而「不可估量」的,才叫做「財富」。

所以他舉例,儘管許多民衆家中無太多「可以估量」的「資產」,卻可能留有很多「不可估量」的「財富」,像是培養出對社會產生極大貢獻的子女、對社會貢獻巨大(例如陳樹菊),或是家庭觀、道德觀…等,全都是一筆「龐大財富」。

根據經濟部發布《2024年中小企業白皮書》,我國中小企業家數在2023年突破167.4萬家,創歷年新高,佔全體企業達98%以上。而且,這些中小企業中,幾乎都是所謂的「家族企業」,也就是創業者或是其家族成員(配偶子 女或其子嗣)在公司擁有過半數的投票權;且至少一位以上的家族成員在公司擔任經營管理職務。且有一半以上的企業主,年齡已超過50或60歲,更突顯出中小企業「傳承」的問題。

對於這類中小企業,身爲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的方士維就表示,要傳承的標的,不僅僅只是企業的股權或有形資產,更是包括無形的企業文化(道德、智慧與經營、治理方法)。他認爲後者(企業文化),才應該是整着傳承的根本。

曾協助不少個人及中小企業主資產傳承的方士維,也不忘再三提醒要進行企業傳承的民衆,最好多多注意及考慮整個傳承裡面,除了單純的股權及資產的移轉外,應該還有更上層次的企業文化,包括整個家業、家族治理等的傳承根本。

五、一招一式闖天下,或只考慮一代

首先,包括律師、會計師、保險業務員、代書、CFP等,都有在幫客戶,進行所謂的資產移轉規劃。不過,由於資產移轉所牽涉的範圍非常廣,包括不同的法律(主要是《民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及應用工具(例如遺囑、保單)。所以,它其實是一個綜合性的整體考量,而不是單一專業,就能輕易處理及解決民衆的所有問題。

對於不動產開發、鑑價及相關稅法非常熟捻的王柚鈞,就舉他曾經經手、協助處理的案例指出,客戶原先委由一位律師,幫忙撰寫遺囑,以進行遺產的分配。乍看起來,遺囑中載明的不動產依價值按繼承比例分配,及遺產稅按繼承比例分擔都看似公平且沒有違法。

然而客戶立遺囑時卻沒有注意到:獨生女拿到的是建地,其他兄弟所拿到的,則全是較難轉手且免稅的農地,即便各取得的不動產價值有符合繼承比例。也就是說,總體而言土地的較大利益會是由獨生女一人獲得;但她和每一位兄弟所要分擔的遺產稅,卻會衍生不公平的情況。如此一來,自然造成了手足之間,爲了分擔不合情理的稅負而發生爭執。後來,經過熟悉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的王柚鈞居中協調多次,透過「將稅負重新分擔」的方式,才順利解決該案爭議。以上便是遺產稅「按繼承比例分攤」或「按繼承財產衍生的稅費分攤」的差異。

事實上,除了分割與平均分配的困難,由於不動產所牽涉的稅負廣泛,在採取生前贈與或死後繼承的規劃時,當事人所必須考量的變數就更多了。在舉辦過非常多場資產規劃演講中,接觸過不少客戶實際案例的劉育誠,就特別以「出租的不動產」爲例指出,「要不要提早移轉」的考量,就有「誰需要租金現金流」、「收租者所得稅邊際稅率高低」,以及「不動產本體」等變數。

劉育誠進一步解釋:假設擁有不動產的人已經退休,需要固定現金收入,且自己沒有其他固定所得(邊際稅率低),但小孩卻是高薪收入者,若單純從節稅及退休規劃進行考量,「生前移轉」就不該是選項之一。

此外,在資產傳承在規劃上,專家們常遇到的民衆迷思,就是「只考慮當下」,其中最明顯案例就是:由於不動產採「死後繼承」,可以不課土地增值稅。正因爲如此,許多父母多半不會選擇在生前,就將不動產進行移轉。

只不過,假設子女因爲繼承,而取得了這些不動產,卻有可能立刻轉賣。那麼,雖然在繼承時,少繳了一些稅(土增稅),但是,卻有可能有高額「房地合一稅」要繳。

民衆的錯誤迷思,除了只考慮當下一步外,還包括「只考慮下一代」,而不是「再下一代或更多代」。熟悉稅法的封昌宏、王瑞鴻及王明勝都異口同聲強調,移轉規劃要「考慮多代」的目的,就是爲了避免「短期內重複被課遺產稅(或贈與」。儘管遺產稅法的相關規定中,有「被繼承人身故前5年已繳遺產稅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中計算」,以及「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自扣除額中扣除」的規定,但是,仍有重複被課遺產稅的風險。

特別是因爲「世上難料」,有時提早規劃,採分年贈與。但假設擁有資產的人突然過世,兩年內的贈與,全都得列入被繼承人(擁有資產者)的遺產總額中,還是可能無法達到100%節稅的效果(但兩年內贈與,已繳贈與稅部分,可以抵扣遺產稅)。正由於計劃,可能會趕不上變化,所有專家們纔會不斷提醒民衆:在做資產移轉規劃時,務必要做到「與時俱進」與「動態調整」的重點。

六、忽略其他可能風險:

這裡所說的其他風險,包括專家們常遇到的「私生子跑出來分遺產」、「婚嫁」風險(也就是繼承人配偶,對於這筆資產的看法、態度及運用),或是「子女拿到資產(不論當下或未來)後,是否有可能「棄養父母」或「將財產揮霍一空」?

這是因爲,當財產先「贈與」出去之後,資產就是他人的了。只不過,「知人知命不知心」,就算是從小看着長大的小孩,父母也不完全「看的清」。特別是當自己有錢時,小孩還可能會對父母保持「恭敬心」。一旦自己沒錢時,子女的態度可能就會完全不同。

甚至有時,就算資產還在父母手上,子女對於父母的任何大筆花費,也可能會「非常有意見」。例如臺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長的景肇梅,就曾經遇過一種場景:當醫藥費是「花自己或父母的錢」時,子女常會問醫師:「這藥是否真的有效」?因爲對子女來說,父母沒有花完的錢,就是父母的遺產,子女就有權利繼承。

正是看了許多資產擁有者,一味地注重資產移轉規劃,卻完全不考慮自己退休安養問題。而這,也纔是景肇梅及李鳳蘭,都不忘再三提醒「擁有資產的人,在進行資產移轉規劃前,至少要先留一筆,足夠自己退休花用錢。假設有多的資產,再考慮進行『生前贈與』或『死後繼承』的規劃」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