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誰該負責監管社羣媒體?
社羣媒體的監管議題受到各國高度關注。圖/freepik
在社羣媒體出現一系列病毒式詐欺影片以及有爭議的影音文字後,社羣媒體的監管議題受到各國的高度關注。社羣媒體刻正取代出版商、廣播新聞業與廣告商,尤其是有關網路詐欺的議題,已經使社羣媒體成爲更大的主戰場,那麼究竟誰該負責監管社羣媒體?
■詐欺橫行,歐盟、英澳認定平臺業者有管理責任
歐盟、英國與澳洲政府認爲管理詐欺影音,是平臺業者本身的工作,但Meta(臉書)創辦人祖克柏則認爲政府及其相關機構才應該承擔更多責任。德國與歐盟的新立法要求社羣媒體平臺必須對傳播「仇恨內容」負責。如果社羣媒體業者未能迅速刪除明顯不當內容,他們將面臨鉅額罰款甚至平臺負責人負有一定刑責。這一波立法讓許多人擔心可能嚇跑科技巨擘,因爲這種立法在理論上聽起來很合理,但它可能會限制言論自由。
由於詐騙集團會不斷地尋找法律漏洞,並躲避人工智慧(AI)關鍵的掃描與檢測,因此,仰賴演算法自動監管社羣媒體上千奇百怪的內容,仍是AI難以獨力完成的任務。
當前社羣媒體上的問題言論,仍需仰賴使用者的「報告」指出不適當或具有冒犯性,因此,需要線上社羣大衆進行一定程度的報告才能實現公民正義,但是詐欺集團也會利用人頭帳戶來進行反向檢舉,造成 劣幣除良幣現象。
■防止惡意訊息vs.維護言論自由
越來越多國家認爲政府應該有效監管社羣媒體,認爲社羣媒體就應該像公用事業一樣受到監管,因爲依賴社羣媒體進行自我審查的機制,看來無法有效控制社羣媒體的不良發展,社羣媒體上不斷可以看到假影音陷阱,坑殺被害人的畫面,政府卻束手無策,即使用戶與企業關注假冒粉絲的動態,仍難以有效舉報那些惡意仿冒的內容。
自德國2018年通過《網路執行法》NetzDG以來,至少有13個國家,包括委內瑞拉、澳洲、俄羅斯、印度、肯亞、菲律賓和馬來西亞,參考NetzDG的監管結構提出或頒佈了法律,並指定網路通訊傳播的監管部門,使社交媒體平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非法內容承擔審查責任。雖然德國科隆行政法院裁定,這個原本想遏制網路仇恨言論的《網路執行法》關鍵條款已經違反歐盟公民自由法。不應要求社羣媒體平臺主動刪除與特定刑事犯罪相關的非法資料,例如謀殺威脅、煽動恐怖攻擊、兒童色情和極端主義宣傳。
德國法院認爲,該法律違反了《電子商務指令》中規定的原產國原則,德國立法機構不能主張這項原則的例外,該法在德國和海外受到嚴厲批評,因爲NetzDG將監管權力授予私營公司可能導致無害貼文被刪除,從而損害了言論自由。
最近馬來西亞和菲律賓旨在打擊「假新聞」和錯誤訊息的法律也明確提到採用NetzDG的概念,對未能迅速刪除內容的社羣媒體平臺處以高額罰款,新加坡同樣參考德國模式而於2019年5月通過《防止網路虛假資訊和操縱法案》,授權政府命令平臺更正或禁用內容,如果平臺不遵守規定,將處以鉅額罰款。
■指定專責機構監管社羣媒體大勢所趨
法國針對類似的修法,經法國憲法委員會審查後,也認爲要求私人企業判斷使用者之言論是否爲明顯涉及非法,違反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因而宣告該條款違憲無效。目前傾向授權法國高等視聽委員會(CSA)成立的線上平臺監理部門,加強對網路平臺採取更嚴格監管之態度,由以上各國立法趨勢可以看見,指定專責監管社羣媒體之機構,加強監管已是各國社羣媒體治理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