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立法規定:刪改、損毀、丟失辦理治安案件同步錄音錄像的可追刑責
中新網北京6月25日電 (記者 樑曉輝 張素 邢翀)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2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
二審稿按照規範和保障執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有關處罰程序規定,增加規定:詢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當場檢查場所和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等三類情形,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並規定了剪接、刪改、損毀、丟失錄音錄像資料的法律責任。
具體而言,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剪接、刪改、損毀、丟失辦理治安案件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修訂草案一審稿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製作、傳播、宣揚、散佈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等行爲規定了治安管理處罰。有的方面提出,“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觀色彩較強,各有各的理解,其含義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執法中不易把握,擔心執法中會損害公衆的正當權益和正常生活。二審稿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執法需要,建議不再使用“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表述。(完) 【編輯:蘇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