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鄰居不是活人……”已有多地出現!

來源:法治日報、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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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該是低頭不見擡頭見的鄰居,

卻一年到頭見不了一面——

入住很久了,

對門的開門聲似乎從來不會響起……

聯想到小區裡有人家將房子專門用來放置骨灰盒進行祭奠,家住江蘇南通某小區的趙先生心底隱隱不安。

直到前兩天,趙先生正好在家休息,突然聽到對門有動靜,於是迅速起身跑到門口,從貓眼向外望去:樓道里擠着七八個人,打開了對面的門。趙先生假裝出門,透過幾人身體間的縫隙,看到對面房間裡擺着兩座燭臺,中間是一個黑色盒子。隨着對方彎腰鞠躬,一張黑白遺像出現在他的視野裡。

“我的‘鄰居’不是活人!”原本的猜測得到了印證,想想對門就是專門用來放置骨灰盒的“骨灰房”,趙先生感到既膈應又有些害怕,“我該怎麼辦”?

趙先生的遭遇並非個例。也有網友在社交平臺曬圖稱,看到隔壁有間房的窗戶被業主用紅磚封了起來......

昨天,#多地小區出現骨灰房#也衝上熱搜,很多網友表示瑟瑟發抖。

網友1:反正我是做不到不怕。

網友2:還是有點嚇人吧,要是周邊都是空蕩蕩的,我還是喜歡有人氣的小區。

網友3:我家這邊有一棟小區就是好多人買了做墓地,裡面可以放好幾個人的牌位。

據報道,全國多地出現了個人購買商品房用於專門放置骨灰盒的情況,有受訪者稱,其所住小區存在一定比例的“骨灰房”,有的樓層甚至樓棟可能“住的死人比活人多”。

那麼,商品房能否買來專門安置骨灰盒進行祭奠呢?“骨灰房”是否侵犯了其他鄰居的合法權益?如果以此爲噱頭售樓是否違法?帶着這些問題,在清明節來臨前夕,記者展開了調查採訪。

購買商品房安置骨灰

有小區“骨灰房”扎堆

去年,湖南長沙的李雲(化名)來到山東青島工作,初來乍到,囊中羞澀的他在網絡平臺看中了一套位於李×村的房子——那裡離市區較遠,但交通較爲發達,關鍵是那個小區的房子租金都比周邊便宜不少,而那套房子的租金更是隻有周邊小區類似戶型的一半。

以爲撿到漏了,李雲趕緊付了定金。正當他興致勃勃地搬家時,總感覺門口保安看他的眼神怪怪的。佈置好房間,打開窗戶準備透透氣時,他發現對面有3戶人家的窗戶全用紅磚水泥封死了,沒留一點縫隙。

一次,李雲出門時偶然聽到保安對着對講機說:“現在年輕人膽子真大,這種陰氣重的房子說住就住,一點兒也不害怕。”聯想到被封死的窗戶、特別便宜的租金,李雲感覺不對勁,經打聽才知道,那些房子是“骨灰房”,根據當地習俗不能見光,所以纔將窗戶封死。也因爲“骨灰房”的存在,小區的房價和租金都比周邊便宜不少。

沒住兩天,李雲就搬了出去,“說實在的,住那有些瘮得慌”。

這樣的“骨灰房”,天津也有。天津濱海新區的王先生是一名空調安裝師傅,他告訴記者,自己在濱海新區天津港內某小區裝空調時,就曾見過“骨灰房”。那次,他接到一個安裝空調的訂單,客戶開價是平常安裝費用的兩倍。

王先生印象特別深,剛進門,他就看到客廳中央擺着一張桌子,上面放着骨灰盒與各種供品;窗戶沒有封死,而是掛着潔白的窗簾,中間掛有大白花,看上去像一個靈堂的佈置。

“我被嚇得一哆嗦,不由自主把邁進門的腳又縮了回來。”王先生回憶說,客戶見此情景,當場將原本的安裝費再次提高了一倍,他才硬着頭皮將空調安裝完。

按照王先生的介紹,記者近日來到了該小區。一名保潔員指着一戶裝着白色窗簾、中間掛有大白花的房間,以及一戶黑色窗簾緊閉的房間說,那就是大家口中的“骨灰房”,平時一般都空着,清明期間纔有人來祭奠,“有的房子還經常欠繳水電費和物業費,門口貼了很多張繳費單”。

記者數了下,該小區僅大門附近的兩棟樓,這樣裝飾的房間就有10多套。

近年來,多地被曝光有小區存在“骨灰房”,有的小區一個樓棟存在多個“骨灰房”,或某一層都是“骨灰房”。江蘇一位房地產業內人士向記者透露,有樓盤開盤時,吸引一批周邊大城市的購房者前來,其中就有不少人買房用來當作“骨灰房”。

記者調查瞭解到,各地因爲風俗不同,“骨灰房”的選擇也有所不同,一些人購買、佈置“骨灰房”時會向“風水先生”諮詢,這也導致有小區出現“骨灰房”扎堆的現象。

河北滄州的劉先生前段時間爲購買“骨灰房”而諮詢“風水先生”,不僅被推薦了幾個小區、樓層,還要求其在“骨灰房”門口貼上白色或綠色對聯,再將房門換成老式鐵門,用紙將門鎖鎖眼蓋住等。“我現在有些猶豫,這麼幹同樓層的鄰居可能會來找我。”

逝者安息但生者不適

業主實際用途難限制

爲什麼明明有正規墓地,偏偏選擇在商品房裡放置骨灰盒進行祭奠呢?

記者調查發現,選擇“骨灰房”的業主,大多生活在一、二線大城市,而大城市存在着墓地價格高、管理費用貴、租期短等現實問題,讓親人“入土爲安”的代價不小。

“太貴了,買不起。”前段時間,諮詢完附近墓地的價格後,北京市朝陽區的趙女士不禁感嘆道。她告訴記者,在北京,即使是一些質量一般、地理位置偏遠的墓地,價格也要10多萬元,並且購買墓地後,只能享有20年的使用權,之後還需要支付“墓地管理費”。

趙女士直言,自己已經看好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區某樓盤,一套房的價格在25萬元左右,面積適中,而且產權期長達70年,準備將過世親人的骨灰安置在那裡,每年前去祭拜。

天津一位購買了“骨灰房”的某小區業主說,買這種房子一般會選擇地理位置比較偏僻、住戶較少、單價便宜的小區,買了就悄悄地安置,不要告訴鄰居和附近住戶,免得對方產生心理負擔、引發糾紛。“我家經濟條件還不錯,購買‘骨灰房’安置親人骨灰,我有些朋友將親人骨灰安置在附近野山上,弄幾塊碎石頭堆一堆。”

按照提示,記者攀爬了幾座位於天津的野山,發現確有不少疑似骨灰盒放置點,有的用紅布蓋上放置在不顯眼的石洞中,有的用石頭覆蓋,壘成墳的形狀。

“總得找個地方讓親人安息吧。”該業主說。

一邊是讓親人安息的殷殷情感,一邊卻是鄰居對這種特殊行爲的忌諱。

“心理上過不去、不舒服”“難以接受”“肯定要舉報”……社交平臺上“骨灰房”話題下,很多網友發表類似觀點,認爲“辛辛苦苦攢錢買套房子,到頭來發現對面‘住’的是骨灰,換作誰也不願意”“一想到和一堆已經去世的人住在一起,出門都覺得樓道冷了一些,陰森森的”。

很多居民無法接受“骨灰房”,據公開報道,2017年,江蘇如皋某小區就因小區內存在“骨灰房”,一批業主聚集抗議。

此外,還有受訪者提到,“骨灰房”往往長時間無人管理,加上逢年過節的祭拜燒紙、點燃香燭,也會存在安全隱患。

天津一名房地產業內人士告訴記者,購房者不會告訴開發商房子的用途,而銷售也只管出售房屋,不問用途。開發商在銷售合同裡規定: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但實際操作中,業主將房屋用作“骨灰房”,是否算改變了用途?這一點很難界定,而且一些“骨灰房”也很難被發現。

一位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說,有的小區入住一段時間後,會有業主向物業公司反映:小區內存在多間房屋常年不亮燈,唯獨清明節當天有人進出,一整晚燈火通明,懷疑是“骨灰房”。物業公司只得聯繫雙方業主進行協商,但如果對方不承認或不願意改,物業公司也沒有很好的辦法。

記者近日以“想購買‘骨灰房’”爲由諮詢天津、山東青島、遼寧多地房屋銷售人員,得到的回覆幾乎都是“本小區不存在‘骨灰房’”“沒聽說過‘骨灰房’”。但也有個別銷售在得知記者的意圖後,會推薦相關小區,並要求面談。

“和前幾年的‘炒房潮’一個道理,許多人買下房子但不居住,‘骨灰房’也是如此,銷售時無法分辨購房者的用途。”天津市濱海新區某樓盤銷售人員說。

“您買了要用來幹什麼,我們無權干涉。房屋用途不是我們考慮範圍。”有銷售人員如是說。

擅自改變商品房用途

應取得業主一致同意

商品房被當作“骨灰房”銷售或使用是否違法?小區業主或隔壁鄰居是否有權要求恢復原樣?

北京市律師協會物業管理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包華說,若房產銷售人員明知購房者購房目的是安放骨灰盒進行祭奠,仍然出售,或暗示購房者購房後可以安放骨灰盒,都是違法行爲,違反了民法典有關合同效力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內容。

“商品房的用途是用來居住的,而不是用於存放死者骨灰,這種用途與通常理解的居住是不一樣的。”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說,個人購買商品房專門放置骨灰盒的行爲,違背了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則,相關人員可以申請物業公司協調或至法院起訴,要求恢復原用途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鄭寧認爲,從誠實信用的角度來看,曾用作“骨灰房”的房屋,如果再進行售賣,賣方應該履行房屋用途的告知義務。“在房屋內安置骨灰,和房屋內出現過謀殺、自殺等情況一樣,屬於一些人會介意的情況,買家應該對該情況享有知情權。”

在上海誠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大成看來,“骨灰房”涉及多方利益主體,包括“骨灰房”業主,與該業主相鄰的鄰居以及同一小區的業主、開發商、物業公司等。“如果開發商有針對性地開發‘骨灰樓’,建設造型獨特的小面積商品房,專門用於給購房人安放親屬骨灰,即便以住宅名義對外出售,仍涉嫌違反行政法律法規。”

張大成說,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於住戶私自使用商品房安放骨灰盒進行祭奠的行爲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從國務院頒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來看,購房人將“居住”用途的住房改變爲“喪葬”用途的“骨灰房”,在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對土地用途的改變,違反了相關規定。即便認爲行政法規無權規範民事法律主體的行爲,住戶私自使用商品房安放骨灰盒的行爲也明顯違背了遵守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則。

“具體到殯葬這一領域,《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也明確規定,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小區居民在安置家屬骨灰盒時有義務遵循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張大成說。

他建議,立法機關應儘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利用商品房安放骨灰盒現象進行法律層面的規範和管理。此外,由於這一現象的根源在於“天價墓地”,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相關部門還應當對喪葬行業收費亂象進行整治。最終達到生者“住有所安”與逝者“死有所葬”的平衡,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你有遇到類似情況嗎?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