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指給穿小鞋 憲法法庭逐一駁斥論點:只會激化對立

憲法法庭書記廳指出今指出,大法官獨立審判空間,任何惡意詆譭、醜化大法官或刻意曲解法令之言論,只會激化社會對立,無助釐清與解決重大憲政爭議,且嚴重傷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明天將就國會改革法案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國民黨立法委員翁曉玲日前質疑憲法法庭給立法院訴訟代理「穿小鞋」,作業程序不透明公開,處處設限,又如聲請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與大法官許志雄迴避,憲法法庭只公告駁回裁定的書狀,不公開她提出的聲請回避狀。憲法法庭今強調書狀皆依法公開,無延宕。

憲法法庭呼籲各界理性表達意見,大法官依法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法庭依憲訴法、相關法令規定及前例辦理,未獨厚特定當事人,且考量個案性質差異,已從寬處理、平衡發言時間,希望各界尊重大法官獨立審判空間。憲法法庭書記廳指出,任何惡意詆譭、醜化大法官或刻意曲解法令之言論,只會激化社會對立,無助釐清與解決重大憲政爭議,且嚴重傷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憲法法庭指出,依照憲法訴訟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7條等規定,憲法法庭在網站公開供當事人及不特定公衆閱覽的書狀及卷內文書包含聲請書及答辯書、補充聲請書及補充答辯書、專家學者與機關或團體提供的專業意見或資料、法庭之友意見書,以及其他經憲法法庭認有必要公開的書狀及所附證據、文件、卷內文書。

憲法法庭7月31日起陸續收受本案相關言詞辯論書狀,依內部流程辦理限制公開事項的適當遮掩,8月2日在憲法法庭網站公開,並無延宕。至於聲請回避書狀,「不是屬於依法應公開的書狀及卷內文書」,無須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這在7月20日的新聞稿就已經說明過。

此外,憲法法庭也指憲法訴訟書狀的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憲訴法授權訂定的憲法訴訟書狀規則「書狀內容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附件一之規定。」規定,其中聲請書、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專家諮詢意見書、法庭之友意見書等,以電腦文書處理者,均有20頁的頁數限制。

憲法法庭也指,目前由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等所提出的言詞辯論意旨書,都均符合書狀規則頁數限制。考量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的人數不少,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則爲大型合議機關,除依法委任的訴訟代理人外,特別准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至多指定3人代表到庭陳述意見,立法院則得由至多3名機關代表出庭,且未嚴格限制只能提出1份言詞辯論意旨書,已依案件特殊性從寬辦理。

這次立法院機關代表和訴訟代理人共提出6份書狀,其中2份超過書狀規則頁數限制;專家諮詢意見書、法庭之友意見書也有若干違反頁數限制的情形。憲法法庭僅先公開此類逾越頁數限制的書狀前20頁內容,並將通知具狀人依頁數規定修正內容,其餘合於書狀規則的書狀,則全部公開。

另外,憲訴法第44條明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評議的過程應嚴守秘密,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3條前段明定「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提供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即當事人得聲請閱卷的內容,不包含案件審查報告、評議紀錄等文件。

受審查法規範的主管機關,視爲憲訴法第三章所定案件之相對人。本案受審查法規範包括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法務部」因屬刑法主管機關,依法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並非憲法法庭指定的相關機關,立法院的訴訟代理人對此聲明異議,憲法法庭已於今日依法裁定駁回。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稱憲法法庭給立法院訴訟代理「穿小鞋」,憲法法庭今針對疑問逐一駁斥,並指目前由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等所提出的言詞辯論意旨書,都均符合書狀規則頁數限制,而立法院機關代表和訴訟代理人共提出6份書狀,其中2份超過書狀規則頁數限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