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公司幫退場私校招生卻討8成佣金 校方反駁:學生不是商品
和春技術學院將於明年五月正式退場。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一家文教事業公司幫招生不順的和春技術學院打廣告,主張105、106學年度曾爲校方招生成功,提告向校方索取學費80%報酬,總計417萬餘元,但校方反駁學生不是商品,對方請求違反民法公序良俗,法院審理後,認爲招生是學校覈心業務,依法不得委外辦理,判公司敗訴。
和春技術學院已有超過30年曆史,因少子化招生困難,已在2021年8月起停招,去年9月遭私校退場審議會列爲專案輔導學校,被教育部勒令今年5月停辦,走入歷史。
文教事業公司主張,校方與他們達成合作,由他們公司爲校方介紹學生、對外廣告宣傳,招生成功後,校方應給付每位學生課程學費總收入的8成,105、106學年度經宣傳後,校方成功收了520萬8806元學費,依合約應該付出8成、共417萬9046元報酬,但校方迄今只支付41萬餘元,還欠下370萬未付,提起民事訴訟向學校討錢。
學校挨告後反駁,稱兩邊根本沒有簽訂契約,何況私立學校收費都受教育部監督,不可能私下約定學費項目、用途,學生並不是商品,依民法規定,對方請求已違反公序良俗屬於無效。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依據學校對外簽約流程,若文教事業公司收取80%報酬,屬於重大事項應該有書面契約,或經校務會議決行、對外招標,但該公司卻提不出契約等證據資料,雖有支票、匯款紀錄,但支出明細僅載明「派報」、「電視牆」,無法證明兩邊有招生報酬的契約。
法官認爲,高等教育機構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爲宗旨,學校招生及教學影響教育機構學術發展與經營特性,對國家教育百年大計影響,源遠流長,自屬學校覈心業務,不得委由學校以外機構辦理,相關教育法規都有規定,屬強制禁止規定,違反就屬無效。
法官最後認定,文教事業公司爲學校進行招生,並自學生所繳納學費,抽取高額佣金,已違反教育法規相關強制禁止規定,判決文教事業公司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