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官員狂貪857萬 廠商送回扣被停權還要賠180萬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秘書室主任兼專委蕭銘彬,擔任科長招標時泄密給廠商收回扣高達857萬元,一審依貪污罪判3年8月;文資局以其中1間承攬火災預警系統的廠商巨烽公司因給蕭100萬元回扣,求償2倍不正利益,法院認爲有理由,扣除20萬元債權後,判巨烽應給付文資局180萬元,可上訴。

文資局主張,辦理文化產業園區雲端火災預警系統規畫設置採購案期間,當時任秘書事務科科長蕭銘彬爲讓巨烽公司順利得標,泄漏招標文件資料給對方劉姓負責人,最後巨烽以900萬元得標,雙方2020年2月12日簽約,劉並交付100萬元回扣給蕭。

文資局表示,2022年5月26日已函請巨烽公司,命其10日內將2倍不正利益200萬元返還,巨烽已收受該函後,加上先前採購案保證金債權的20萬元抵銷,仍有180萬元尚未返還,依採購契約、政府採購法第59條、民法第179條規定,要求巨烽給付180萬元。

巨烽抗辯稱,該採購案是蕭銘彬主動泄漏並索賄,公司僅配合,顯見蕭責任重大,文資局未善盡督促責任,並怠於向蕭求償,卻將責任全歸咎於他們,已顯失公平,且文資局尚有追加工程款248萬元沒付,公司自得請求予以抵銷。

臺中地院查,蕭銘彬收賄案經彰化地檢署起訴,彰化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3年8月,褫奪公權4年;文資局也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巨烽公司停權3年處分,且巨烽並未異議及申訴。

法院審酌,該採購案是政府發包,攸關公益、公衆安全,雙方契約明訂廠商不得對任何人期約、行賄、給回扣等,違規得終止契約,或將2倍利益自契約價款扣除,目的是杜絕機關人員貪瀆,避免廠商使用不正手段得標,以禁止不當利益交換、輸送介入,確保工程品質。

法院認爲,文資局向巨烽公司追繳不正利益200萬元,於法有據,扣除20萬元保證金債權後,判巨烽應給付文資局1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