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時期被害者權利回覆條例修正三讀通過 劉世芳肯定完備權利回覆配套措施
(摘自國會頻道)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爲被害者權利回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今三讀通過,增訂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請領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抵銷及依本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不計入其他法規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等規定。內政部長劉世芳肯定本次修法確保受領人原有低收入戶等社會福利身分不受影響,兼顧財產處分自由,讓被害者及其家屬權利回覆配套措施更爲完備。
綠委陳培瑜、伍麗華、李柏毅、張雅琳、李坤城等提案修正「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爲被害者權利回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落實國家不法行爲之賠償及權利回覆事宜,併爲完整保障回覆 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之權利,以實現轉型正義。
修正條文增訂第17條之1,規定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另修正第8條,增訂請領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抵銷;修正第23條第4項,增訂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免納所得稅,「不計入其他法規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同時增訂同條第5項,受領財產及 給付,不得作爲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規定。
此外,修正案也增訂第26條第2項,「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佈日施行。」規定。
本案全案經過二讀,民進黨團提議繼續三讀程序,立法院長韓國瑜最終落槌,本法三讀案修正通過。
內政部長劉世芳感謝立法院支持通過法案,讓威權統治時期的被害者權益更加完善,同時也迴應社會對於政府作爲的期待,展現政府對回覆被害者及其家屬權利的重視。
劉世芳說明,這次修法明確規範被害者受領的賠償金或返還財產,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也不得爲強制執行標的,但仍得自願供擔保,以確保受領人原有低收入戶等社會福利身分不受影響,併兼顧財產處分自由,讓被害者及其家屬權利回覆配套措施更爲完備。
劉世芳續說明,這次修法將實質降低受領人領取賠償金的疑慮,修法後賠償金及返還財產將不計入「社會救助法」等各項法規所定的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產,讓受領人不用擔心領取賠償金或返還的財產後,原有的社福身分遭取消或降級,或因另有債務,賠償金或返還的財產被強制執行的問題,有效保障受領人日後取得社會救助的權利。
劉世芳指出,藉由這次修法充分表達政府對於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爲被害者應回覆的權利,以及需生活扶助民衆的重視與關懷,未來內政部將積極推動賠償及財產返還的審查作業,持續實踐轉型正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