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尖沙咀警署案 7人被判暴動罪囚36至45月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警署外衝突,29人被控暴動罪,分3案審理。最後一宗審結的暴動案涉及8名男子,其中一人在審訊前認罪,另6人受審後裁定罪成,7人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囚36至45個月;唯一暴動罪脫的男生因在公衆地方藏武罪判囚11個月。
明報報導,法官林偉權判刑時稱,本案暴動並非最嚴重,但案發時數百上千人在尖沙咀核心地帶聚集和圍堵警署,有人照射雷射光和投擲汽油彈,導致一名警員雙腿5.5%皮膚二級燒傷。
林官說,無證據顯示涉案被告有破壞社會行爲,但他們刻意在現場逗留,等同支持其他暴動者;類似事件往往由多數不積極者鼓勵少數施暴者,「後者的刑責較重,前者的刑責亦不輕」。
報導指出,本案7名暴動罪成的被告均無案底,獲減刑3個月;另有人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再減刑1個月。其中吳柏熹、譚煒誠及陳振華曾出庭自辯,林官批評他們「僞辯」,不給予同意案情的扣減。此外,陳嘉患克隆氏症,林官考慮其健康狀況,酌情減刑3個月。換言之,吳柏熹、譚煒誠及陳振華判囚45個月;馬孝文和楊梓信囚4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