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遇高空墜物 責任如何劃分?
近年來,高空墜物事件不斷髮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當“違停”遭遇“高墜”損失該由誰承擔?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因車輛停放在人行道被高空墜落的玻璃砸損的侵權責任糾紛案。
2024年9月,王某到某超市購物,因超市外的車位已滿,便將車停放在某小區附近未劃定停車位的人行道上。當天下午,該小區住戶李某家的玻璃因老化脫落,玻璃碎片砸到王某停在樓下的車上,導致車輛引擎蓋、車頂等部位受損。事後,雙方對賠償金額爭執不下,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汽車維修費及維修期間的租車費共計721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雙方都有責任。首先是房主的責任。砸中王某車輛的玻璃是從李某家墜落的,因案涉房產所有人李某母親已去世,李某四姐弟作爲案涉房屋的共同管理人,對王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其次是王某的責任。王某將車輛違章停放在高層住宅下的人行道上,應當預見可能存在的高空墜物危險,其自身亦存在過錯,對車輛損失應承擔部分責任。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最終判決李某四姐弟承擔70%的賠償責任,車主王某承擔30%的責任。
釋法
高空拋物、墜物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矛盾糾紛。對於確保羣衆“頭頂上的安全”一事,物業公司和業主都有法定責任,要及時對建築物的附屬設施進行檢查維修,避免在陽臺上堆放雜物等。
另一方面,車主也要注意規範停車,將自己的車停放在指定車位。佔用小區公共區域或消防通道的行爲存在安全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 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爲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 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記者 朱光清 通訊員 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