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遊獵豔3日即見面 少女殘障廁所嘗禁果他付72萬換緩刑
高雄一名許姓男子因網路遊戲結識未滿14歲女子小美(化名),僅相識數日即多次與對方發生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許姓男子因網路遊戲結識未滿14歲女子小美(化名),僅相識數日即多次與對方發生性行爲,案經小美父親報警,檢方偵查後起訴,一審法官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遭駁回。
判決指出,許男於民國112年3月12日透過線上遊戲獵豔結識小美,便開始展開追求行動。僅隔3天,3月15日上午7點多,他騎車到三民區義德公園接小美,前往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的殘障廁所,發生了第一次性行爲。隔日與第三天,他如法炮製,分別將小美帶到其高雄住處房間內,進行性行爲。
案發後,小美父親得知此事,立即報警。高雄地方檢察署接手調查,許男到案後供認不諱,犯罪事實明確。證據包括監視器畫面、LINE對話紀錄、手機遊戲聊天室記錄等,均佐證兩人互動頻繁且親密。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許男坦承犯罪,並積極與小美及其家屬達成和解,承諾支付72萬元賠償金,已陸續完成付款。法院考量許男犯後態度良好,且與小美間似有曖昧情愫,認定雙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礎」,並酌情減輕刑責,最終判處許男3罪合併執行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小美進行任何不法侵害。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認爲許男僅藉網路遊戲獵豔3日即連續3次與小美性交,兩人年齡、生活背景差異極大,難以認定雙方具感情基礎,主張原判決量刑過輕。然而,二審法官認爲,許男在偵訊中提及與小美相互表示愛意,小美亦在對話中表達親密之意,兩人間存在一定程度情感互動,並無立即推翻原審量刑依據之理由。經審酌各項情狀後,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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