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遊認識相約摩鐵 男子與少年互打手槍口愛慘了

臺南一名李姓男子,透過網路遊戲14歲少年A男,2人相約汽車旅館,2人互爲對方打手槍,接續並互爲對方口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一名李姓男子,透過網路遊戲14歲少年A男,2人相約汽車旅館,2人互爲對方打手槍,接續並互爲對方口交,A男事後報案,李男在案發後與被害少年及其家屬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被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爲性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並應於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於民國112年5月間,透過網路遊戲結識A男,知悉A男系未滿14歲之男子,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竟基於與未滿14歲男子性交之犯意,於112年5月18日17時許,與A男相約前往汽車旅館,未違反A男之意願,與A男互以徒手互打手槍,接續並互爲對方口交,與A男爲性交行爲1次。

法官認爲,李男透過網路遊戲結識A男,因對方身心尚未成熟且缺乏性自主判斷能力,李男卻一時衝動,與對方發生性行爲,事發後,李男一度否認部分犯行,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全數坦承,表現出悔意,並與A男及其父母調解成功,完成賠償,家屬不再追究。

法院審酌,李男無犯罪前科,素行尚可,且在偵查及審理期間表現良好,已與告訴人家屬和解並賠償完畢,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爲性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暨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所定之不法侵害行爲。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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