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齡梓/短裙女搭捷運做臀推 構成公然猥褻嗎
日前臺北捷運出現一名穿短裙女子,公然在捷運車廂地板上做起推臀運動,還不顧着短裙有走光風險,讓一旁乘客看得好尷尬!隨後,她又扶着鐵桿開始深蹲、擡腿加揮拳,彷彿將捷運車廂當成健身房。到底這樣的行爲是否構成公然猥褻?
《刑法》第234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爲猥褻之行爲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0元以下罰金」,本罪處罰的目的,是爲了避免妨害善良風俗,遏止脫衣舞娘、牛肉場等文化。但處罰的前提在於,行爲人「必須有讓人觀賞的意思」;該女子在捷運車廂運動,如果本身沒有要刻意給人看的意思,辯稱「我只是節省時間,利用空間運動」,或許尚難構成公然猥褻。
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爲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該名在捷運車廂推臀健身的女子,雙手撐地,臀部上下襬動的行爲,若被認定成放蕩姿勢且經勸阻不聽,警察可開立6000元以下罰單。
另外, 《捷運旅客須知》規定,「坐、臥於車廂、車站地板、設備或設施上,捷運公司得拒絕運送」;《大衆捷運法》第50條規定,「躺臥於車廂內和月臺上之座椅,不聽勸阻,可處行爲人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該行爲人躺在地板上做推臀運動已構成違反《捷運旅客須知》。過去《大衆捷運法》在立法時,或許只想到會有人霸佔椅子,卻未想到居然有人會將捷運車廂當作健身房!或許下次修法就會多這一條禁止行爲了。
捷運車廂往來人潮衆多,這樣將車廂當作自家健身房的行爲,即使自己不在乎別人眼光,卻讓別人感到尷尬不舒服,實在是不妥的行爲,也可能遭拒絕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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