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不服扣押 向北院聲請準抗告

依據刑事訴訟法416條規定,對於檢察官搜索、扣押處分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依規定,聲請期限爲5日,因此律師趕在上週六(23日)遞狀聲請,若是法官裁定撤銷,檢調搜索王炳忠的證物就必須發還。

陳麗玲表示,檢調當天的搜索有問題,應該只能扣押電磁紀錄,但檢調卻將電磁紀錄之物,如手機、電腦都扣押,因此對北檢檢察官搜索扣押處分不服,向北院聲請準抗告。

但法界人士認爲,檢調搜索王炳忠等人程序上問題不大,主要是「拘提」證人的方式有所瑕疵,王炳忠律師聲請準抗告,請求撤銷成功機率不高。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新思維中心主任侯漢廷、宣傳部副主任林明正及新聞秘書陳斯俊、王炳忠父親王進步、王父的曾姓秘書,遭指控涉犯《國家安全法》,上週二(19日)以證人身份遭搜索約談,被帶往調查局國安站,移送北檢覆訊後請回。

事後,新黨質疑法官審查檢調單位聲請搜索程序、以及核章法律效力問題,此外,當日王炳忠被「鎖喉」,調查局以強制力對待證人,程序上亦有問題。

王炳忠等人22日在律師陳麗玲陪同下,控告檢調涉妨害自由、侵入住居及瀆職,並向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條移轉管轄規定,「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爲之」。王炳忠應該北檢聲請移轉管轄,他向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恐不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