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股利扣繳率 適用21%

股利扣繳率一覽

5、6月爲股東旺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2日提醒表示,自2018年起公司分配股利給境外個人企業,按照我國所得稅規定適用扣繳稅率21%,而且沒有優惠舊制無法抵減半數未分配盈餘稅額。不過,若該國與臺灣有簽署租稅協定,可享有優惠扣繳率,多爲10%~15%。

官員指出,如果是在2018年以前的外資股利,當時扣繳稅率則爲20%,且外資還享有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舊制規定,也就是股利總額已涵蓋未分配盈餘稅10%(2018年以前舊制標準),外資可將半數未分配盈餘稅額用來抵繳股利淨額的應扣繳稅額。

官員舉例,如果A公司2017年要給付外國法人股東B股利總額1.5億元、當年度外資扣繳率爲20%、爲3億元。

另外,依照所得稅法舊制規定,當年度1.5億元已涵蓋未分配盈餘稅額1,300萬元,則B可額外以半數未分配盈餘稅額650萬元(1,300萬元/2)抵繳外資股利扣繳稅款,等於B實際扣繳稅額爲2億9,350萬元(3億-650萬)。

不過,如果A是2018年後給付外國法人股東B股利1.5億元,因我國已取消外資股東半數未分配盈餘稅抵繳規定,加上外資股利扣繳率提升至21%,因此B的實際扣繳稅額爲3,150萬元(1.5億元*21%)。

此外,爲消除雙重課稅問題,我國已和日本荷蘭英國等32個國家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雙方企業在對方國的營業利潤,只要事先申請即可「先繳後退」減免所得稅,而實際扣繳率則按照雙方協定,可有效節稅

不管是臺商個人、企業在協定國或是協定國個人、企業在臺,都適用同樣扣繳稅率,如印尼法國、英國、荷蘭、奧地利比利時、日本、丹麥等,股利扣繳率皆爲10%,而印度馬來西亞爲12.5%,越南紐西蘭則爲15%。

法商在臺爲例,只要向臺灣國稅局申請獲准後、即可適用10%扣繳率,我國會先向法商收取21%扣繳稅款、再核退法商11%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