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中校當共諜拉攏同袍「戰時不抵抗」 下場慘了
退役中校當共諜!拉同袍「戰時不抵抗」遭判刑4年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空軍退役中校杜永心遭大陸情治人員吸收,他在2011年到2019年以贈送現金、酒、茶葉、提議招待出國旅遊等方式,拉攏我現役中校希望未來臺海發生戰事時「消極不抵抗」,他被判刑4年定讞,空軍司令部處分他喪失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並應繳回自實際犯罪時2011年10月15日起已支領之退除給與,他不服提告請求撤銷,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杜永心原爲國防部聯勤總部中校,1994年2月25日退伍,經覈定支領退休俸,但領俸期間因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基於爲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犯意,2011年10月起先後以交付金錢、招待國外旅遊、協助我國蔡姓現役軍人的母親醫藥費及贈與茶酒等禮品之方式,邀約蔡適時對大陸當局表態。
杜男要求蔡姓中校,必要時拿出誠意爲中共效忠,若臺海發生戰爭採取消極不抵抗作爲,欲使蔡成爲支持中共組織之一員,最高法院今年初認定杜男身爲退役軍官,領有國家俸祿,卻罔顧對於國家應有之忠誠,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對象,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未遂罪將杜男判刑4年徒刑定讞。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依國安法之規定,以杜永心在領俸期間犯國安法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喪失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並應繳回自實際犯罪時2011年10月15日起已支領之退除給與,杜永心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認定,原處分認事用法,俱無違誤,判決駁回杜的訴訟。
另杜永心主張,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國家安全法的爭規定,以「大陸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作爲區分刑度之分類,違反平等原則;而以「發展組織」及「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作爲規範,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但遭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