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特定個案 貪污罪刑爭議未解決

蔡英文總統去年以落實罪刑相當之憲法原則、顧念國軍將士服務軍旅貢獻,批示同意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如圖)及士官張淯森。(本報資料照片)

前少將韓豫平曾被控詐領2880元,遭判刑4年6月確定,蔡英文總統認爲判太重特赦他,但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侵佔7990元的公用洗衣機,一審重判12年,未來一旦判刑確定,又將是刑罰、不法所得比例懸殊的案例。法界認爲,總統只是爲了「特殊考量」挑選特定個案特赦,貪污治罪條例刑罰標準的爭議仍未解決。

2015年擔任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的少將參謀長韓豫平,挪用漢光演習加菜金,支付指揮官招待部屬家人的餐敘費,其中不符加菜金使用目的人員餐費2880元,被依貪污罪判刑4年半確定。

朝野立委聲援都認爲刑罰太苛,檢方也說已「統一見解」,小額貪污應認定只構成刑法詐欺罪,但最高法院法官不以爲然,認爲法務部應提修法,回到舊法規定,讓一定金額下可適用刑法,而非自己解釋法律。

現行法律規定,公務員詐領公款或侵佔公物,一律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刑責從7年或10年起跳,就算所得或所得財物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類似韓豫平案件,一旦犯罪情節明確又不認罪,就會被重判。

1973年施行的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情節輕微、犯罪財物3000銀元以下者,適用較輕處罰規定的刑法或其他法律;也就是說,公務員若詐取財物不高且情節輕微,可用刑法詐欺等罪,大多可獲緩刑及易科罰金,但該法在1992年已廢除。

去年最高檢察署聲稱,爲解決偵辦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的法律適用歧異,統一法律見解爲詐欺,而非貪污,以避免執法標準不一的現象。

然而司法院認爲,貪污法定刑度如果被認定過高,無法兼顧所有案情,而需另行修法,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院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