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烏龍判決 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日前由中華人權協會及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舉辦「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多位學者指出,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覈定爲有價證券,以《證券交易法》處罰,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圖/本報資料照片

近年來,針對臺灣存託憑證在《證券交易法》上的定位一直爭議不斷,今年9月26日「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的研討會中,探討《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立法方式,衍生出是否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授權明確性」、「刑罰明確性」及「刑法解釋明確性」等諸多問題。

研討會分爲「科普觀點看有價證券與人權」、「臺灣存託憑證與《證券交易法》間的千絲萬縷」、「釐清臺灣存託憑證的法律定位」、「有價證券的認定對於人權保障的衝擊」等方向探討,並邀請學界、律師界參與討論。

透過研討會,法、學界希望促使主管機關正視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覈定爲有價證券,作爲未來修法與法院判決方向,藉此對還能救濟的個案即時予以幫助,以免滋生法律適用上疑義,導致冤案叢生,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保障人權。

會中,法界也舉出一樁罔顧人權保障裁判的烏龍案例,地方法院3名法官以1987年第900號公告,認定臺灣存託憑證屬「外國」有價證券,據此審判違反《證券交易法》。然而,實際上臺灣存託憑證是由在臺灣境內存託機構,依臺灣法令爲準據在境內所發行的憑證,性質上屬臺灣的「本國(國內)」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

而儘管金管會於2010年5月19日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時,已將章節名稱訂爲「第二章募集與發行國內有價證券」、「第二節存託憑證」,及已將臺灣存託憑證界定爲「國內」有價證券。但是3名法官竟在法規已明定臺灣存託憑證爲「國內」有價證券下,還將其認定爲外國有價證券。明顯有事實認定錯誤及違法烏龍裁判!

同時研討會中多位學者指出,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覈定爲有價證券,以《證券交易法》處罰,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但3位法官竟然罔顧無罪推定原則及人權保障,作出不利被告的烏龍裁判,重判該案當事人18年。

從本次研討會的結論,可以知道臺灣存託憑證未被覈定爲《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主管機關遲未正視現實存在的漏洞,但3位法官爲掩飾行政機關怠惰行使覈定權,不惜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授權明確性」、「刑罰明確性」及「刑法解釋明確性」,作出錯誤的裁判,讓人無奈也感到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