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厭洗衣粉味!鄰居不配合「洗衣時間」 他怒告求償60萬敗訴

黃姓男子對洗衣粉味敏感,要求對門鄰居洗衣時間配合他的要求,鄰居拒絕他竟提告被判敗訴。(示意圖,郭良傑攝)

黃姓男子和呂姓婦人住在高雄市三民區某巷弄內,兩人所住透天厝正對門,黃男討厭「洗衣粉味」,要求呂婦不得在每天下午4點前洗衣,且需用烘衣機烘乾衣物,避免洗衣粉味飄向黃家。呂婦配合一個月後不想再配合,竟被黃男提告求償60萬元,法官認爲黃男請求無理由,判他敗訴。

提告的黃男因對「洗衣粉味」很敏感,指控住他家對門的呂姓婦人每天在住處2樓露臺洗、曬衣物,產生的濃重洗衣粉氣味,會隨風散溢飄到他家,他向環保局檢舉呂婦製造空氣污染,但環保局人員到場時,認爲洗衣粉味不構成空氣污染,未對呂婦開罰。黃男只好聲請調解,呂婦做出讓步,同意不在每天下午4點前洗衣,且使用烘衣機烘乾衣物。

呂婦配合1個月後覺得很麻煩,且認爲只協議到102年11月底,因此等協議時效結束,自行決定洗衣時間,此舉卻惹來黃男不滿,認爲呂婦破壞協議,且侵害他居住安寧,向法院提告損害賠償向呂婦求償60萬元。

呂婦向法官喊冤,稱兩家相隔6米寬巷道,很難想像黃男會聞到濃厚洗衣粉味而出現身體不適,且雙方約定早已到期,沒有再協議延長時限,更沒有侵害黃男的權益,雙方雖然於102年10月20日達成協議,她否認同年12月6日達成第二次協議。

法官審理後認爲,不論雙方有無成立第二次協議,呂婦有無按協議履行,均不構成侵權行爲;且現今都市居羣生活,生活起居很難不受他人影響,洗衣精揮發氣味會向四周空間流動飄散,就算有飄散至黃男住所,以兩間房子相距5至6公尺距離,侵害尚屬輕微,難認達不法侵害程度,黃男請求無理由,判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