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警攔捕開槍致死 5年來3次

吳姓男子27日酒駕拒檢,還駕車試圖衝撞警車和員警,八德警連開5槍,後擋風玻璃破碎,子彈貫穿打中右後座的楊姓女子,送醫不治。(蔡依珍攝)

楊梅警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葉驥,2014年擊斃羅姓通緝犯、2016年楊梅分局草湳所警員劉政國攔捕贓車時擊斃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雙雙吃上過失致死罪。由於部分法官不認同「情況危急且有急迫性」開槍動機,且權衡生命法益高過用槍時機,本次曾姓員警能否過關,有待檢察官偵查。

桃園市警局表示,吳嫌酒駕拒檢還兩次倒車衝撞警車意圖逃逸,員警用槍時機初步調查沒有違失,但使用警槍仍需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將再加強員警用槍射擊安全訓練。

桃園警方5年來3度傳出攔捕開槍擊斃民衆事件,3名當事員警清一色都是不到30歲的年輕警員,儘管市警局不斷告誡慎用槍械,仍發生憾事。其中葉驥案催生了「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但法院最終仍判賠150萬元定讞。

雖然市警局全力支持同仁大膽使用警械打擊犯罪,且爲肯定葉驥盡職表現,除易科罰金請警友會支應,市府更全額負擔賠償金,但市警局仍不斷告誡慎用槍械,一旦釀成傷亡將面臨行政調查、刑事和民事追究,無奈憾事發生率仍冠六都。

法界人士分析,警察用槍可從三層次論述。基本上警方都是爲刑事執法,且生命身體受危害才用槍,但用槍「比例原則」及最後手段性都難以獲得法官認定,葉驥敗訴定讞,就是因爲法官認定通緝犯沒有攻擊與衝撞行爲。目前至少有21件相關判決,法官雖認同警方執法是生死一線間,但最終結果都不見得對警方有利,況本案又波及無辜第三人。